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12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召开涉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对审理的涉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介绍,行政庭庭长肖荣远、副庭长金丽、法官励小康分别介绍了典型案例。

2019年8月,高某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称其供职的某公司未如实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某公司依法补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投诉后向某公司核实相关情况。

经调查发现,高某和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离职时间、工资收入均不一致,且某公司主张其与高某存在劳动争议且正在劳动监察部门审查并提供了某区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告知书》。2019年12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某公司与高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存在争议为由中止案件调查并告知高某。高某不服,起诉请求确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依法履行责令缴存公积金的职责违法。

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条件是关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点、工资收入等事实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查明。本案中,因高某与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点、收入均存在出入,且相关争议已经进入劳动监察程序,为了保证公积金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应在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动争议作出处理结果后,再行处理。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止案件调查正确,高某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北京二中院表示,在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影响公积金缴存认定的劳动争议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具备责令缴存的前提条件。此时,劳动者应通过相应程序,先行解决劳动争议,确定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点、工资收入等影响公积金缴存的关键事实。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