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黄,凌晨半夜,一男子拿着电锤上楼理论,却被二楼的女子给打死了。事后,男子家属将该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但是法院得出的结论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021年2月15号,住在江西宜黄县某楼房的刘女士非常郁闷,因为接电的问题,和楼下住的邻居发生了口角,最后,刘女士不得不求助于社区出面。

本来以为有社区出面这事也就能解决了,谁知道,到了夜里凌晨2点,突然传来了一阵咚咚咚的敲门声,刘女士问了一声,是楼下的邻居甘某。

不得不说,刘女士胆子也是真大,她竟然打开了门,以为对方又是来吵架。

没想到打开门一看,对方竟然拿着一把电锤,还有一个手电,刘女士觉得大事不好,不过她也没有退缩,而是和甘某撕扯起来。

双方打了一架后,各自回了家,刘女士选择报警。经医学鉴定,刘女士受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还没有等到刘女士索赔医药费,突然传来了一个更坏的消息,甘某竟然在打架四天之后死亡,死亡原因:和打架有关。

甘某的家人把刘女士告上了法庭,当地警察马上立案调查,就在甘某的家人以为胜券在握的时候,突然警方给出的结论是:证据不足,刘女士属于自卫,不追求刑事责任。

原来,警方认为,首先这事发生在凌晨大半夜,是甘某主动带铁锤上楼挑衅。其次,楼道里黑咕隆咚也没有监控,没有办法判断刘女士是否存在防卫过当行为,鉴于此,刘女士无罪!

第一,那么,甘某就白死了吗?

说实话,在这个案子中,甘某死的罪有应得。首先深更半夜拿着作案工具上门挑衅,在国外都可以直接击毙。

我国刑法规定:私闯民宅的行为人可能构成《刑法》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具体的处罚规定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还不包括上门去故意伤人罪,说实话,如果甘某不死,他其实也有罪。

所以,不管刘女士黑夜里采取了什么办法自保,反正没有证人,也没有证据,刘女士说啥就是啥。

而甘某,只能承担鲁莽私闯民宅寻衅滋事带来的后果,死了活该!

第二,刘女士为啥打死人还不用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子里,刘女士妥妥地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回归到本案中,刘女士面对突然持着凶器的男人,奋力反抗,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属于正常防卫。

最后有个点比较好奇,刘女士怎么这么大力气,赤手空拳竟然打得过一个拿着铁锤的大男人,不得不说,真乃奇女子!

最后,这个案子你怎么看?是不是觉得甘某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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