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福建省药监局官网留言,就“通过微信发送厂检等资料是否合规”一事进行了咨询。

该网友留言:根据GSP07602“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请问,上游企业联系人提供的电子版厂检,通过微信发给我公司销售员,这样的形式是否可以界定为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此,该省药品流通监管处工作人员回复称:请对此种方式进行验证,确保其真伪和合法性等;如不能确认,不建议采取此种方式。

从回复内容来看,药监部门认可能够确保其真伪和合法性的电子版药品质量档案,如果无法确保其真伪和合法性,则不认可。

通过微信收发电子版药品质量档案,看似简单、方便,实则无法确保其真伪和合法性,给药品/器械经营埋下了监管隐患。

事实上,近年来,多省药监局对于“首营资料电子化”有了明确的规定,并强调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鼓励药品首营资料电子化管理,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前提下,可使用经过相关部门确认的首营电子资料平台交换的药品首营电子资料。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可通过规范统一、安全保密、快捷可溯的电子化形式接收、传递药品首营审核资料。

药品首营电子资料与纸质首营资料具有同等效力,药监部门在许可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应予以认可。

很显然,药监部门认可具备网络核查、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的首营电子资料。其中,符合网络核查的基本前提是使用者合规、使用流程可追溯、电子资料可留档调取,经电子签章确认指的是需要盖上唯一的,真实、有效、不可更改的电子印章。

001医药电子资料管理平台(以下简称001平台)这类经过药监部门认可并且具备网络核查、电子签章等功能的第三方平台为例。

在网络核查上,001平台在交换首营电子资料或发送电子检验报告的过程中,用户身份合法合规和使用过程合法合规。001平台上的使用者均须完成企业真实性认证,企业账户下的操作人员均须完成实名认证。不仅如此,001平台上的使用者负责首营电子资料传递、审核过程中使用者操作权限分配、首营电子资料审核及签章(UKey)管理,并定期追踪检查,确保首营电子资料合法合规、有效与可追溯,并归入药品质量档案。

在电子签章上,001平台获得中国移动控股公司——卓望数码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并运营、具备国家级CA技术的移动CA中心授权,可以直接为每个用户申请拥有一个合法唯一的证书密钥,进行企业电子密码签章交换资料,并加盖时间戳,确保每份文件安全、加密。

目前,001平台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使用,已获得28个省(市)药监部门批复同意使用,实现了全国互联互通。

不仅如此,该平台还是国家药监局监管司《医药流通领域电子资料管理可行性及应用推广研究》课题的试点平台,已经在江西、广西、甘肃、安徽、辽宁、云南、山西、陕西、江苏、天津、河南、黑龙江、内蒙古13个省(市)全面展开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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