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用防护物资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 CYNB-2022-143)
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
一、招标条件
本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用防护物资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300万元),招标人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用防护物资采购项目,为新冠疫情检测采购相关医用防护物资,包括一次性使用帽、医用垃圾袋(小号)、医用外科口罩、免洗手消毒凝胶、医用检查手套、一次性靴套、泡腾消毒片、防护面屏、护目镜、扎口绳,具体详见磋商文件中项目需求书部分。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用防护物资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用防护物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受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供应商若为法人参加开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若为被授权人参加开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供应商公章)、法人代表授权书(需
及本单位为被授权人缴纳的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4.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2022年6月至投标截止日期任意一期缴纳记录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新成立的供应商根据实际缴纳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5.供应商须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2年6月至投标截止日期任意一期缴纳记录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新成立的供应商根据实际缴纳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6,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函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若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则须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函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
7.供应商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的规定,供应商若为制造商: (1)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一类的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2)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二类或第三类的产品,提供其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若为销售商: (1)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一类,无须提供制造商任何资质,仅提供销售商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二类或第三类的产品,提供制造商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其作为销售商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可以参与投标。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市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为判定依据。
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招代专用章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12月30日09时 00分到2023年01月06日17时 00分
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购买磋商文件的费用不予退还。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 2023年01月09日09时30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2023年01月09日09时30分
七、其他
一、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 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二)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的通知》(财办库(2020) 123号)要求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 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 19 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四)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 19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五)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 19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六)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依据,否则不予认定。
请联系后获取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及相关文件等。
联系人:赵 琳
联系电话:185 1840 8518
邮 箱:zqsd851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