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锦旗,一份感恩;

一张笑脸,一声感谢。

这不仅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和鼓励,

更是激励法官

继续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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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法官收到无罪当事人寄来的锦旗

12月26日,韦某某、魏某某、龙某三名无罪当事人将两面分别印有“公正执法守司法底线 倾心为民洗百姓冤情”“铁肩担公平正义 忠心显包公情怀”的鲜红锦旗从千里外的湖北省寄送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来在10月31日,北海中院二审审结一起滥伐林木罪一案,宣告上诉人韦某某、魏某某、龙某无罪释放,三人寄来锦旗以表感谢。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26日,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与广西金鑫林业有限公司(简称金鑫公司)签订《立木销售及服务合同》,约定将位于合浦县公馆镇山肚村18113立方米的林木转让给金鑫公司,总价约为625万元,由金鑫公司对林木进行办证、采伐、运输和销售等。

2019年4月18日,金鑫公司委托人宁某某代表金鑫公司与湖北籍商人龙某、魏某某和广西籍商人韦某某三人签订《桉树林木买卖合同》,约定以670万余元将上述林木转卖给三人自行砍伐,金鑫公司负责一个月内办理林木砍伐证给三人,且不得再转让给第三者等。合同签订当天,龙某等三人付款693万余元(包含办证费用及其余杂费)给金鑫公司。同年5月底,金鑫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与广东商人董某某签订《桉树转让合同》,以780万元将同一块林木转让给董某某,并先后收取转让款630万余元。

2019年7月19日,金鑫公司以公司名义办理了该幅林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告知龙某三人。8月14日,金鑫公司通知龙某三人解除合同并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给广东籍商人董某某。龙某三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鑫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在诉讼期间,龙某三人组织工人开始采伐林木并运输外卖,并与董某某一方发生争执。

北海市森林公安局遂以龙某三人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立案侦查并抓捕。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某、魏某某、韦某某三人犯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四年六个月、魏某某四年、龙某四年,并各处罚金二万元。

龙某、韦某某、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无罪为由向北海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和法律规定,两次开庭进行审理,并多次召开法官专业会议研究案情,严格把好事实、证据和法律关。

北海中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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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上诉人龙某三人通过签订《桉树林木买卖合同》和支付转让款后,获得该幅林木的所有权及采伐、运输和销售等合法权益。三上诉人发现金鑫公司“一林两卖”侵害其合法权益后,便组织人员对已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该幅林木进行采伐,其采伐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也没有侵害国家林业资源利益,并非刑法规定的滥伐林木行为。三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已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涉案林木采伐,主观上没有滥伐林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侵害国家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其三人的行为不应构成滥伐林木罪。三上诉人上述私力救济行为是否得当以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本案属于民事纠纷。

上诉人现场签字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三上诉人未实际持有林木采伐证而采伐属于“无证砍伐”进而认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显属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最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三上诉人韦某某、魏某某、龙某无罪。

北海中院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的工作理念,不断提升司法审判水平,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来源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丨候竹青

编辑丨黄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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