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搬迁安置最低补偿标准,明确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即红本住宅)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今日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创设了“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区政府可以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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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员会第46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保护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条例》从信息公开、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产权注销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

明确物业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搬迁补偿方式,充分尊重物业权利人的自主意愿,发挥居民的积极性。

《条例》还规定搬迁安置最低补偿标准。明确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即红本住宅)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其他合法建筑和历史违建的搬迁补偿标准,由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参照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明确要求产权置换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约定面积,产权置换面积因误差导致超出面积在3%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面积部分的房价,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为了有效破解城市更新搬迁难问题,《条例》创设了“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规定旧住宅区城市更新项目个别业主经行政调解后仍未能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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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实施征收的适用情形、征收程序和补偿方案,具体规定包括,一是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可参照执行。

二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未签约房屋实施征收的,可以不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在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前,尚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物业权利人与市场主体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市场主体应当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对该房屋的征收程序终止。

四是区人民政府征收取得的物业权利,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市场主体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