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男子竟爬窗入室采用极端手段挟持被害女子去开房并强行发生多次性关系。(案件来源: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孙丽在一家美发店工作,李兵经常去理发,一来二去,二人熟识了。李兵见孙丽人长得很漂亮,也能干,对孙丽展开了追求,孙丽同意先和李兵处处看。

二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孙丽觉得和李兵性格不合,向李兵提出了分手,但李兵不同意,反复纠缠孙丽。孙丽不堪其扰。

这天晚上凌晨1时许,李兵又来到了孙丽工作的美发店后面,打孙丽电话,孙丽不接,李兵就在楼下等了约一个小时,也没有见到孙丽。

李兵看到二楼有个窗户没有关,就想爬上去,他在地上捡了一个啤酒瓶,把啤酒瓶摔碎了,捡到啤酒瓶的上半部分,放到自己的衣服口袋里面,然后从旁边一个卖水果摊位的地方拿了一张凳子,通过一楼旁边的一个突出来的平台爬上二楼,通过窗户进入二楼,再上到三楼宿舍。

李兵到宿舍时发现房门锁住了,他敲房门,见无人开门,就把房门踢开来,发现孙丽就在门边上,用右手抓住孙丽的手,将孙丽扯出来,二人来到一楼理发店,李兵一边拖住孙丽,一边找剪刀之类的东西,想要威胁孙丽。在店里转一圈,李兵找到了一个手动剃须刀,放到裤袋里面。

李兵继续拖着孙丽来到一家宾馆门口准备去开房,孙丽不进店,李兵强行把孙丽扯到宾馆旁边的巷子里,从裤袋里拿出剃须刀威胁孙丽,威胁孙丽说若不从,就用刀划脸,然后李兵扯着孙丽进了305房间。

期间,李兵使用剃须刀及碎玻璃瓶威胁被害人孙丽,强行与被害人孙丽发生多次性关系。同日下午15时许,在被害人孙丽同事电话催促其上班的情况下,李兵方才让被害人孙丽离开该宾馆305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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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李兵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李兵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和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李兵和孙丽已经分手,孙丽明确表示,自己不想和李兵再处朋友,事发当晚,李兵使用剃须刀、碎玻璃瓶威胁孙丽,要刮花孙丽的脸,孙丽被逼无奈之下,和李兵进了宾馆,被迫发生了关系。李兵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有以下几个情节在量刑应当一并予以考虑:

一、李兵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那天晚上至次日清晨,他如何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孙丽多次发生性关系的全过程,对李兵可从轻处罚。

二、李兵从案发当天的1时至下午的15时一直控制孙丽,长达14个小时,不让孙丽离开,其行为同时还触犯非法拘禁罪。但因李兵非法拘禁的目的是为了和孙丽发生关系,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强奸罪是暴力犯罪,处罚明显重于非法拘禁罪,因此李兵的行为仅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李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多次与被害人孙丽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兵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李兵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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