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换婴事件被认定为重大医疗事故,可是,我们都知道,许女士和杜女士的病历并没有拿出来鉴定,不知道他们认定大药房有重大医疗事故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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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仅是因为大药房里的两个新生婴儿被互换了,就直接认定这是重大医疗事故,而且还要求大药房全部承担责任,这未免太轻率了,人为故意的因素如何排除呢?况且两位当事人的病历都被涂改的面目全非,这很明显不可能是当事人涂改的,一定是大药房内部人员所为,这种涂改病历的行为可以被容忍吗?不违规违法吗?就这样让整个大药房里的人去背锅,实在说不过去,更不该让家国去买不明不白的单。

在调查二八互换事件中的所有方,都给出了一个共同的理由,那就是年代久远,无法查清事实,似乎年代久远才是查不清事实真相的主要原因,真的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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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久远和不鉴定病历有关系吗?病历是真实存在的,它们一直都在那里放着,年代再久远,也不是不鉴定它们的理由吧?我不明白年代久远和鉴定涂改的病历有什么因果关系,它们之间根本就没有关系。年代再久远,只要原始病历还在,就完全可以鉴定,不鉴定病历是为何呢?

不鉴定病历他们还有一个理由,那就是大药房当年的诊疗行为不规范,大药房的“诊疗行为不规范”又和不鉴定病历有什么关系呢?诊疗不规范就不用鉴定病历了?诊疗不规范,它也有病历存在,为何就不能鉴定呢?你病历都没有鉴定,怎么就得出诊疗行为不规范了呢?先鉴定病历,才能得出诊疗行为不规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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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是先定调是诊疗行为不规范,才决定不去鉴定涂改的病历吗?也就想当然的认为涂改的病历是诊疗行为不规范的产物?无论病历涂改成什么样,因为诊疗行为不规范,所以它们无论以什么形态存在都是合理的?这何其荒谬?也许调查二八互换事件的人都认为,在诊疗行为不规范的前提下,病历被怎么样涂改都是可以的;在诊疗行为不规范的掩护下,涂改的病历都变成无用的废纸了吗?

如果是现在的大药房发生了重大医疗事故,是不是认定重大事故时,不需要鉴定病历呢?我们在媒体上也会看到这样的报道,某某大药房发生了重大医疗事故,我想知道现在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要不要鉴定病历?如果不鉴定病历,能不能给定性成为重大医疗事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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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发生的重大医疗事故的认定,依据的是什么呢?依据的是何专家所说的视频监控吗?视频监控就可以认定某个行为是重大医疗事故吗?还是必须要鉴定病历才能认定某个行为是重大医疗事故呢?

即便现在的大药房监控都齐全,想要认定某个行为是重大医疗事故,也必须要鉴定病历吧?不鉴定病历如何找出责任人?难道要一锅端吗?现在有没有某个重大医疗事故,不需要处罚任何责任人的?都是像河河大药房那样,公立药房全部承担?这就是河河大药房所说的,他们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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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什么时候的重大医疗事故,都会依据病历去认定,像河河大药房这种始终不拿出原始病历,也不鉴定病历,就直接认定大药房有重大医疗事故的做法是对真相的严重不负责任,对规则的严重破坏,更对不起“公立药房”这几个字,怎么会有如此大的胆子呢?如果结果真的像大药房假设的剧情那样,剧情反转了,这个不鉴定病历就认错认赔,以致家国资产大量流失的责任谁来承担?谁又承担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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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式的认定重大医疗事故,是对规则的严重蔑视和践踏。一切行为都应该在规则以内,只有在规则以内,才能保证公平公正,才能凸显规则的重要性,很明显在认定二八互换事件中大药房的责任上,没有严格按照规则进行,而是按照“周瑜打黄盖”式的方式,私下解决了,一个愿打,一个愿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