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山 通讯员陈红)近日,新疆巴州和静县公安局巴润哈尔莫敦派出所民警在群众的帮助下,及时救助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隼。"警察同志,我捡到了一只猫头鹰……”12月24日,和静县巴润哈尔莫敦镇阿日勒村村民齐某来到了和静县公安局巴润哈尔莫敦派出所,将一只类似猫头鹰的幼鸟交到派出所民警手中,希望民警能对幼鸟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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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当天上午齐先生在自己家院子的玉米堆旁听到一旁不时传来鸟叫声。靠近之后,齐先生发现是一只左腿受伤、无法飞行类似猫头鹰的幼鸟,于是连忙找来纸盒,将该幼鸟放好带到派出所向民警求助。

随后,巴润哈尔莫敦派出所民警与县局食药环侦查大队取得联系、协调,由食药环侦查大队专业民警将幼鸟带回食药环侦查大队进行专业救助。据悉,经辨认该幼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学名红隼,是一类体型较小的猛禽,是夜行性鸟类,大部分以鼠类为食。

红隼(sǔn):是隼科、隼属的小型猛禽之一,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飞得很快,是猛禽,善于袭击其他鸟类。种类很多,如猎隼、游隼等,旧称鹘(hú)。属于国家重点保护范围的动物,无论是猎捕、杀害、还是驯养繁殖、运输出境、出售等,都需要取得国家的许可证后才能实施,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轻者会受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重者会构成犯罪。

目前,该幼鸟已经入住食药环侦查大队,正接受民警们精心护理和喂养。后期,待其完全康复、符合放生条件后,将会放归大自然。

在此,和静警方提醒广大辖区群众:猛禽具有一定的攻击性,在救助过程中,要注意自身防护。发现受伤的野生动物,切不可私自救助或盲目放生,也不可以随意捕杀或食用,要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待民警及专业的救助人员前去救助,共同做好国家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