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失足女尹莉和客人曾强,在自己租住的民房内实施钱色交易,被警方抓获归案,曾强受到行政处罚,而尹莉却因患有艾滋病且不带防护措施,涉嫌刑事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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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莉在提供不法服务之前,便察觉到自己身体出现异常,到当地疾控中心检测后,结果显示为HIV阳性,也就是俗称的艾滋病患者。

知道结果后,尹莉十分伤心,但不能放任不管,于是采取药物积极治疗,不知道是治疗花费巨大,还是出于其他目的,尹莉在明知自己患病的情况下,仍然决定从事不法交易。

案发当日下午,尹莉邀请曾强到自己出租屋交易,并主动提出不带防护措施,曾强虽然感到意外,但内心也不排斥,两人就这样完成交易,曾强依约付钱。

但纸里包不住火,很快两人事情败露,尹莉被警方逮捕归案,最终受到刑事处理,而曾强也受到拘留处理。

1.首先,两人之间进行钱色交易,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钱色交易行为,可处10-15日拘留和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所谓情节较轻,主要是指失足女因生活所迫初次交易,或者未成年人首次交易等情形,本案中尹莉和曾强两人都不是此种情况,因此至少要处10日以上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并不一定要抓现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在6个月内被发现的,依然要追究行政责任,本案中两人即是如此。

2.其次,尹莉的行为还涉嫌犯罪。

对于尹莉的此种行为,法律上存在争议,实践中也有不同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构成传播性病罪。

根据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仍然实施钱色交易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部分观点认为,艾滋病也属于此罪规定的疾病范围内,因此以此罪追究刑事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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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故意伤害罪。

艾滋病虽然不会让人立刻死亡,无法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目前该病仍是不治之症,因此法律上将它拟制成重伤,故意导致他人患病的,根据刑法第234条,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应处3-10年有期徒刑。

(3)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不特定主体,若是明知患病而大量交易,可以此罪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没有造成任何结果,也需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目前,警方通报尹莉判刑是1年4个月,也就是说,对她的违法行为,是以第一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认定很可能是因为尹莉只交易过一次,且曾强没有患病,否则处罚不会如此轻。

不知道此时曾强有何感想,是后怕不已还是惊魂未定,只因一时冲动,差点让自己遭受灭顶之灾,相信他自己也会从中吸取教训吧,此案也警示广大网友,要洁身自好,否则可能面临无法挽回的后果。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