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得知,早在2018年3月5日,王亮云一家与当地韩尔庄王家居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王亮云家在该居委会现有住房二层楼一套约420平方米,平房一套约120平方米,位于亚特尔庞庭F区别墅区,因他们家现有住房影响到周边楼房出售及所占地块开发,现王亮云全家现有住房拆迁款具体事宜委托该居委会党支部委员王某全权协商处理。 协议称,该居委会为王亮云全家提供村内安置房4套面积共440.83平方米,地下室4个,车库2个。其中,安置房多 层两套、高层两套,多层面积为122.91平方米和101.7平方米,高层面积为120.64 平方米和95.58平方米。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该居委会将4套安置房及2个车库钥匙交至王亮云全家,他们家于同年3月11日前将现有住房腾空,验收合格后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交至居委会,并现场将房屋进行拆除。 记者注意到,该协议并未注明相关的货币补偿金额。 针对检方指控的那690万元的事,王亮云的儿子王全磊告诉记者,他们与王家居委会签订该协议的当天,那名居委会干部王某将车开到他家门口,然后从车上取下一下手提袋,“打开一看,里面捆着10捆人民币,每捆10万元。” 王全磊说,王某将这100万元现金和250万元转账支票交到他父母手中,称是他们家的拆迁补偿款,“我们当场清点后,我陪我妈到附近银行存了起来。” 2018年3月12日,王某又将340万元转账支付交到王亮云夫妻手中,也就是说夫妻俩总共收到了690万元拆迁款。
到底是谁支付的这690万元? 亚特尔集团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办案人员,这690万元是他们公司支付的。 他说,一开始王亮云、李祥英向他们要1100万元左右,当地凤凰街道办和居委会多次找王亮云做工作,没有做成功。后来因为他们的房子一直不拆迁,导致亚特尔集团损失巨大, “没办法,我们只能一直找凤凰街道办商量解决方法,凤凰街道办的领导找到居委会干部王某,让他去做王亮云和李祥英的工作,后来王某费了很大的功夫才把钱降到690万,实在降不下去了,我们公司没办法只能同意。” 该人士称,王亮云家的老房子不拆,
使得亚特尔集团两栋楼无法开展正常施工,“他们家房子北侧是电梯洋房、南侧是别墅,他们房子里养了很多条狗,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也极大降低了小区的整体品质,导致很多来买房子的顾客看到那老房子后扭头就走,我们的房子根本卖不出去,后来我们尝试房子降价、提供优惠政策,但房子还是卖不出去,为减少损失,权衡利弊之后,没办法只能被逼无奈答应了王亮云和李祥英一家的要求,给了他们690万元补偿。” 他还称,第一笔是 2018年3月5日,共350万元,其中现金100万元、250万元的转账支票,由凤凰街道办一工作人员来他们公司领走的,后来给了王某,由王给的王亮云和李祥英,第二笔是2018年3月12日,共340万元,以转账支票的形式由凤凰街道办一工作人员来他们公司领走的,后来给了王某,由王给的王亮云和李祥英。
“这690万都是我们亚特尔集团出的,第一笔350万元是从我们公司账目走出的。”该人士称,第二笔340万是从凤凰街道账目上转给他们公司的,当时他们公司前期转给凤凰街道3600 万元左右,用于韩尔庄王家村补偿款还有剩余,“我们通过与凤凰街道办商量,就让他们把剩余的补偿款转过来345万元,其中340万用于给王亮云、李祥英,剩下5万元是给王某的拆迁费用。” 居委会干部王某称,当时街道办安排他去找王亮云谈和李祥英两口子谈的,“他们两个很强硬,必须两个人都同意,从1200万谈到800万,一点一点谈到690万,同意的时候也是捎带着房子,包括房子一开始要的还多,后来谈到了4套房子、4个地下室、2个车库,远超其他村民的拆迁条件。”
王某介绍说,按照正常规定,给王亮云的是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7万多元的房屋补偿款。 针对这样的说法,王亮云曾称,当时双方共同协商,1平方米换1平方米,1平方米按12000元赔给他家的,(这笔钱)是潍坊市坊子区政府和凤凰街道办给他家的,总共690万元。 李祥英的律师则称,起诉书指控她强拿硬要亚特尔集团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该690万元无论从法律支付主体、合同相对性、谈判主体、支付流程还是李祥英的主观意识上,均认为系坊子区人民政府支付,亚特尔公司对李祥英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既无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
本文根据已披露的信息,将额外获690万拆迁款事实归纳如下:第一,2008年始,涉案村庄进行“城中村”改造,2018年3月,老夫妻一户与村委会达成协议,由村委会提供村内安置房4套面积共440.83平方米,地下室4个,车库2个。第二,之所以安排安置房,老夫妻一户的住宅位于亚特尔庞庭F区别墅区,影响周边楼房出售及所占地块开发;第三,之所以获得额外拆迁款,老夫妻阻止了亚特尔集团施工,2018年3月,公司支付了690万拆迁款。 从上述归纳的事实,多数法律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老夫妻额外获690万拆迁款的性质,主要由亚特尔庞庭F区别墅区开发与亚特尔集团的关联性决定:第一,亚特尔庞庭F区由亚特尔集团开发,老夫妻额外获690万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第二,亚特尔庞庭F区倘若不是亚特尔集团直接开发,其支付690万元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这个案子有很多疑点。 第一:"王全磊说,2008年村里搞开发进行“城中村改造”,他家的房屋直到2018年3月才被拆掉,其间那个养猪场是2012年被拆掉的,当时家里收到了50万拆迁补偿款。",从改造开始到案涉房屋被拆掉期间经过了10年,这十年当中部分拆迁补偿一直未谈妥,那么2018年3月房屋被拆掉前夕,补偿谈妥了嘛?是用房屋补偿还是钱款补偿?
第二:题目中说早在2018年3月5日,王亮云一家与韩尔庄王家居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王亮云家在该居委会现有住房二层楼一套约420平方米,平房一套约120平方米,位于亚特尔庞庭F区别墅区,因他们家现有住房影响到周边楼房出售及所占地块开发,现王亮云全家现有住房拆迁款具体事宜委托该居委会党支部委员王某全权协商处理。”
这份协议中提到的该居委会党支部委员王某全权协商处理案涉房屋拆迁款具体事宜。至此协议没提到到底赔偿多少钱,只说由谁负责全权协商处理,如何处理协议中没提。 第三:题中提到:“协议称,该居委会为王亮云全家提供村内安置房4套面积共440.83平方米,地下室4个,车库2个。其中,安置房多层两套、高层两套,多层面积为122.91平方米和101.7平方米,高层面积为120.64 平方米和95.58平方米。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该居委会将4套安置房及2个车库钥匙交至王亮云全家,他们家于同年3月11日前将现有住房腾空,验收合格后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交至居委会,并现场将房屋进行拆除。”那么案涉协议履行情况如何,安置房及配套措施能否过户,多久过户,钥匙是否交付,最关键的是这份协议效力如何?!!,
如何协议后面得不到履行,违约责任如何约定,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否认可协议效力? 第四:从问题描述当中能够看出上面所述的协议没被履行。并且协议签订当天,协议中提到的安置房补偿形式被替换成协议外线下的现金补偿,这样一来现金支付便没了依据,并且,现金支付没有也不可能备注是不是补偿款! 第五:”王亮云的儿子王全磊告诉记者,他们与王家居委会签订该协议的当天,那名居委会干部王某将车开到他家门口,然后从车上取下一下手提袋,“打开一看,里面捆着10捆人民币,每捆10万元。” 王全磊说,王某将这100万元现金和250万元转账支票交到他父母手中,称是他们家的拆迁补偿款,“我们当场清点后,我陪我妈到附近银行存了起来。”
2018年3月12日,王某又将340万元转账支付交到王亮云夫妻手中,也就是说夫妻俩总共收到了690万元拆迁款。“这里的王某是不是协议当中提到的全权处理协商补偿款的王某?他的行为是代表居委会,还是开发商?如果代表居委会,可否看成王某是在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居委会的义务? 第六:案涉当事人所谓的”敲诈勒索"行为都是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前,既案涉房屋补偿问题未解决,案涉房屋所在村落工程建设已经开始了。那么工程建设是否影响了当事人的居住,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如果造成了严重影响,而当地相关部门没有解决,那么当事人所作所为便是维权行为,只是方式措施不当,但是也属于民事争议处理的范围。如果根本没影响当事人的居住生活,那么又是另一种结果,而这些题目中没有提到,不好具体分析...
后续,农村违建严重的原因 农村地区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多数村庄规划内的建设用地陆续以自留地的形式分配给村民;农村年轻人,或者新增人口获得宅基地的条件是否在村庄范围内有自留地。 由于村民小组没有被国家,或者社会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例如,2020年版法考辅导书认为,从我国实践来看,不少地方都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不能发挥作用,农村中宅基地的取得,主要是在村庄规划内取得自留地的村民。 村民不能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违建严重。村民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申请宅基地,
根据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在村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活动不能认定为违建,例如,宅基地的面积没有超过当地标准的等。有人可能要问,农村为何违建严重呢? 一方面,相关执法、司法机关不理解《城乡规划法》,恣意认定违建,例如,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例外,即,占用农用地的情形。 另一方面,多数地方政府,或者拆迁主管部门不能正确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住宅拆迁原则,即,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对待农村住宅拆迁,农村违建严重不可避免。
对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理解 多数地方政府出台的搬迁、拆迁政策以住宅的面积为标准,该政策造成了农村违建严重,例如,搬迁、拆迁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时常发生。 从实质上分析,农村中的搬迁、拆迁安置,以及其他补偿费用的资金来源在于:集体建设用地转让费用,例如,集体建设用地转用为国有,或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的费用。
国家,或者政府倘若以住宅面积对待农村中的搬迁、拆迁,农村中的违建不可能制止;《土地管理法》基于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则,对农村中住宅的搬迁、拆迁规定了对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 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应作如下理解:第一,以搬迁、拆迁时的户,或者可预期的户为单位安置相应的房屋,例如,每户面积为120平方米,或者更多面积;第二,村民现有的住宅面积不足前述标准的,政府予以无偿补足;第三,村民现有住宅面积超过前述标准的,以重置成本予以补偿;第四,合理确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价格,多余部分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