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于2023年1月8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虽然仅仅是一字之差,但对广大企业主发放员工工资却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大方今天就来给各位说一说其中的区别。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首先,我们国家的传染病包括甲乙丙三等,其中甲类仅有霍乱和鼠疫,乙类则包括艾滋病、甲流、新冠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令,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也就是说,新冠病毒虽然是乙类传染病,但在我国长期以来是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因此,在甲类管控的情况下,员工感染新冠,在隔离治疗期间,公司应当正常支付其劳动报酬。

而根据目前调整后的政策,新冠病毒将在2023年1月8日后,恢复其乙类的“管控待遇”。这就意味着,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单位无需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可以按照病假工资予以发放。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此,大方提示,在2023年1月8日后,若员工因新冠而隔离,企业发放的工资标准也可以依法进行调整,同时祝福广大企业早日走出新冠阴霾,尽快复工复产,摩方将始终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