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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为切实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保障水平,根据我市职工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性病,下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现行的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调整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2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500元调整为在职职工每人每年30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肃宁县医疗保障局

编审:石增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