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德福
妻子张某在孩子上辅导班时与另一名男子刘某某在酒店偷情,31岁的山东淄博人路某某跟踪后在酒店房间内撞破这一场景,并收取了刘某某2万多元补偿金。后路某某被控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出狱后,路某某始终认为自己无罪,并一直在坚持上诉和申诉。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这一申诉,维持原判。(12月24日《潇湘晨报》)
事件还要追索到去年3月28日,路某某发现妻子在送孩子上辅导班后,在孩子上课地点下方的酒店内,与另一名陌生男子开房。他设法进入房间内,发现妻子和对方赤身裸体躺在床上。撞见这一幕后,路某某曾打了对方男子一拳,对方曾提出要“补偿”他,路某某提出6万经济赔偿,对方通过向朋友借钱后,分三次转给他2.5万元。对方在事发约一个月后报警,路某某在与妻子张某进行离婚诉讼时对方律师出具报案回执后才得知这一情况,他随即前往当地派出所询问,当日即被刑事拘留。
本来嘛,自己的妻子给丈夫带“绿帽子”,这是男人们难以接受的事情。而且,还捉奸在床、抓了现行,从社会情理上来说,陆某某是无辜的“受害者”,应该得到应有的“声援”。可为何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还判处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呢?原来,“法不容情”。法院在一审判决时称,“被害人虽主观上有赔偿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是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赔偿的数额6万元远远超出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认定路某某构成敲诈勒索。
何谓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依仗势力或抓住把柄进行恐吓,用威胁手段索取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看来,法院给陆某某的刑罚是有理有据的。
在当下日益健全的法制社会大环境下,法律是主持正义的。本文涉及的路某某,在给自己维权的过程中,如果不要意气用事、“狮子大张口”要人家拿6万块,而是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在“举证”拍下捉奸在床的影像资料之后,交由法律机关的处置,则一定可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得到精神损失赔偿金,就不至于反而把自己弄进“高墙”住半年了。所以说,男子捉奸索赔被判刑,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