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拒不申报财产、擅自转移财产拒执案

【简要案情】

2017年,田某因欠刘某原煤款40万元被诉至孝义法院,法院判令田某及其妻子王某共同给付刘某欠款40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了20万元,但剩余案款20万元一直未予给付,且被执行人田某接到本院送达的报告财产令后,拒不申报财产。后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田某于2019年10月12日将其名下位于汾阳市的一套房产以870000元转让给侯某。另查明,汾阳市某公司所占土地系向被执行人田某租赁,每年租赁费为80000元,2022年的土地租赁费已于2021年3月给付给田某,但田某并未给付案款。

执行干警立即传唤被执行人田某、王某到庭,告知其拒不申报财产、擅自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拟将其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被执行人得知后受到很大震动,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将全部剩余涉案款项交至法院账户,获得被执行人谅解,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法院目前所能采取的力度最大的强制措施,能有效促使被执行人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判决拒执罪只是手段,避免生效裁判沦为一纸空文,从而使社会公众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才是目的。司法实践中,涉嫌拒执的被执行人在立案前若能及时醒悟,积极履行义务,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来源:吕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