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捐赠公益机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吗?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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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案例】
2008年3月,钟某与华某登记结婚,婚后华某生了一个男孩。钟某在一家电子厂担任行政部经理,还兼任公司工会主席。钟某利用业余时间,经常参加各种公益活动,交了很多朋友。

起初几年,华某非常支持钟某献爱心。但时间一长家中的全部事务均由华某承担,华某常常感觉忙碌不堪,无力应对。2013年8月,双方因小事发生争执,开始分居。

2015年6月,华某发现钟某拿走家中价值16万元的金条,全部捐赠给本市的红十字会,用于公益事业。2016年10月,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要求钟某赔偿擅自捐赠的财产对价损失8万元。

请问:华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杨律分析】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个人名义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属于擅自处分财产的情形。本案中,钟某向红十字会捐赠价值16万元的金条,目前捐赠行为已全部完成,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不得撤销,因此钟某的行为无法进行撤销。

但是,由于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钟某在处置双方共有的重大财产时,未事先征得华某的同意,侵犯了华某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华某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向钟某主张相应的财产赔偿,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杨律提示与建议】

通常情况下,一方赠送财物用于公益活动,这种行为虽然值得倡导,但是,夫妻双方在做公益、行善事的前提,还是要做好家庭分内的事,平衡家庭经营与公益事业之间的关系,这才是两全其美的做法。

因此,建议每个家庭成员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尤其涉及大宗财产的处置或捐赠时,应当充分征求配偶的意见,否则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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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