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一分为二,但若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加名,离婚时是否也应一人一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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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年过五旬,妻子在几年前因病去世,儿女们也都成家立业,家里就剩下他自己孤苦伶仃。经亲戚介绍,马先生认识了刘女士,相处了几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居住的楼房及使用的车库,系婚前马先生原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所得,马先生在二人婚前已实际入住。双方婚后在办理房产登记时,马先生根据刘女士的要求,在房产簿上添加刘女士为房屋共有人,但未记载刘女士所占的共有份额。

一年后,两人因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而分居。不久,刘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案涉房产。马先生认为,该房产是自己婚前所得,当时房产加名是因为想给刘女士一份安全感,且刘女士承诺即便两人离婚,自己也不会分割房产,所以不同意平均分割。因协商无果,刘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并依法分割案涉房产。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呢?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马先生婚前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属于马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马先生在婚后办理房产登记时添加刘女士为共有人,是基于对婚姻关系持久存续的期待,避免伤害刘女士的感情。尽管添加刘女士为房产共有人视为马先生对房产份额的婚内赠与,但还应考虑维持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基础。现在刘女士提出离婚,主张分割房产,在登记簿对刘女士份额没有记载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结合涉案房产的由来、性质以及双方婚姻生活的存续时间,加之房产证上登记加名的合理目的等因素,酌定该楼房及车库归马先生个人所有,马先生按20%比例给付刘女士房产分割款。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房产登记时,马先生自愿在房产证上添加刘女士的名字,从形式上看,马先生和刘女士之间属于赠与关系,但从实质上看,该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马先生和刘女士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双方维持长久的婚姻关系。法院综合法律和实际情况作出以上判决,符合公平原则,亦不违背公序良俗。

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问题占据半壁江山,在此提醒广大读者,为了保持爱情的纯洁性以及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建议大家在婚前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