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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常见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如何区分上述两个罪名是非法集资案件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对此,《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集资刑案解释》、《涉网金融案件纪要》等文件以及一系列典型案件的裁判理由中均强调区分两罪的关键是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处理上述两个罪名是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集资诈骗罪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别法。

比较两罪的立法表述,我们可以看到除了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外,两罪在构成要件行为和结果上都存在差异。其中在构成要件行为方面,刑法第176条的表述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第192条的表述则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在构成要件结果方面,第176条的表述是“扰乱金融秩序”,而第192条的表述则是“数额较大”。

一般从案件事实上来看,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都包含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但是就此反推出两罪的构成规范的行为要件就均是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是不准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保护金融秩序为目的,而集资诈骗罪是以保护投资人财产为目的。两个罪名并不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二、“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构成要件。

“诈骗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都是集资诈骗罪有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司法实务中“诈骗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论据,该观点没有正确的认识到构成要件的独立性,容易陷入“先主观、后客观”“先责任,后违法”的思维定式,这就需要我们先从行为人客观上看其有无实施诈骗行为,再看其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当然,除去上述观点,两罪之间还有很多的不一样,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同时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还应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用好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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