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两名男子凌晨洗劫了一家手机店,偷了价值约10万元的手机,但是当天下午销赃时却自投罗网,原来两男子销赃所找的手机店,正是被盗手机店的分店。

据悉,该两名男子在经过多天的踩点后,得知当地一家手机店内长期存放大量的手机,于是在12月19日的凌晨,两男子裹得严严实实,撬开了这家手机店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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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将手机店内价值共10万元的手机全部洗劫一空,然后大摇大摆的逃走。

为避免夜长梦多,当天下午,两男子决定将偷来的手机卖掉,便找了家小型的手机店底价销赃。

当该手机店的工作人员拿到男子销赃的手机后,发现该手机的序列号与丢失的手机序列号竟然出奇的一致,工作人员见状立马稳住两名男子,然后借机联系了民警。

目前,两名男子均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有网友调侃道,好巧哦,这样连退赃都不用了,简直是史上最快破案、最快退赃。

两名男子也是倒霉,好不容易偷的东西又主动还回去,估计现在两人想死的心都有了。

从法律上讲,两名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依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新闻报道中已经披露,两名男子盗窃的手机价值总额为10万元,该盗窃数额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情形,不仅可以立案追诉,两名男子还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依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两名男子盗窃手机价值为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故两人将面临3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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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两名男子盗取的手机最终“主动”还给了被偷店铺,被偷店铺也没有损失,是否属于未遂?

答案:不属于。

两名男子在凌晨盗取手机离开店铺后,店铺就已经对该部分手机失去了控制,这时两名男子盗窃已经既遂。而其在当天下午销售手机的行为属于销赃,转移犯罪所得,不属于盗窃未遂。

最后,两名男子竹篮打水一场空,该案件再次证明了任何不劳而获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