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叶某婷举报“父亲被殴打致死案”的法院判决结果来了!事情的起因系叶某婷的父亲叶某青,在醉酒后,嘲笑刘青艺的哥哥刘青艳不会用手机、贬损刘青艳去世多年的岳父,致使刘青艺与叶某青发生语言上的争执,争执期间,叶某青手持啤酒瓶砸刘青艺,进而引发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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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判决,也让之前网络的谣言不攻自破,但截止目前,仍然有网友对本案的前因后果不够了解,接下来,笔者就结合叶某婷的不实举报、网友的疑问,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事情的起因到底是什么?参与打架斗殴的到底有几人?

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事发当天,刘青艳要收一笔1600元的小麦款,因为不会使用微信收款,便让本案的被告人刘青艺帮忙操作手机,期间遭到了叶某青的嘲笑,叶某青同时贬损刘青艳去世多年的岳父。

双方因此产生言语上的冲突,叶某青先使用啤酒瓶、不锈钢盆打刘青艺,随后二人开始互殴,刘得见之后也参与到了打架中,但因为被周围的村民拉开,参与打架斗殴的时间较短。

而至于叶某婷之前在网上实名举报的,那位逍遥法外的刘青艳是否参与到打架行为中,根据现场其他人的证言以及相关证据,刘青艳并未参与打架,反而一直是在其中拉架,所以警方未对刘青艳采取强制措施。

综上,现场参与打架的一共三人,即死者叶某青、两名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叶某婷之前的举报为谣言。

目前,法院判决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其中判处刘青艺无期徒刑、刘得见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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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青艺、刘得见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其一,在叶某青先动手的情况下,刘青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通过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先动手打人者系叶某青,所以有网友提出了疑问,刘青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双方相互斗殴的行为,不应当适用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就本案而言,虽然叶某青是先动手者,但刘青艺一直出言刺激、挑衅叶某青,在叶某青被拉开后,也是主动上前攻击,所以双方的行为应当属于互殴。

其二,刘青艺、刘得见的行为为何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关于这一点,笔者在之前的文章就着重分析过,主要从作案的工具、事情的起因、事后的行为几个方面综合分析。

具体到本案中,三人都是赤手空拳的互殴,并没有使用致命凶器;事情的起因系叶某青临时引起,双方之间系临时积怨,不存在杀人的故意;事后刘青艺、刘得见并未有阻拦救治的行为。

故综合全案的证据,二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按照《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的,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

因为刘青艺系主犯,所以应当从重处罚;刘得见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叶某婷举报村支书拉了一车人手持凶器赶往现场的事情是否属实?

关于这一点,明显是不属实的谣言,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村支书当时到达现场时为一人,不携带任何的工具,且到达现场的目的,是准备调和双方的矛盾,但因为到达现场后,双方已经散场,故没有调和。

4、现场民警是否存在出警不力的经过?

之前叶某婷在网上举报民警不作为,但根据警方的出警记录来看,民警在案发后10分钟达到现场,到达现场时叶某青已经自行离开,现场只有刘青艺、刘得见等人,此时叶某青尚无生命之忧,其家属也未向警方报警。

次日凌晨,家属发现叶某青有生命危险,遂送往医院救治,警方得知后,于当日凌晨4时许,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故警方的出警不存在任何问题。

最后,刘青艺、刘得见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对于那些恶意造谣者,也必须用法律严惩。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