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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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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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2018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并比较系统地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逐步发展与广泛适用,检察机关在程序启动、具结书签署、量刑建议提出等方面起着关键或主导作用,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心随之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说,只有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重点问题予以厘清,才能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诉讼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目的。
为更透彻地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借助比较法的视野予以分析。目前,具有较为典型认罪协商制度的国家包括美、英、意、德四个国家。在这四个国家当中,检察机关所起作用大小,可以协商的具体内容相关配套序的构建各有其特点。但所反映出的一个总体趋势是,因认罪协商制度的发展,检察机关所发挥的作用逐渐增强在个别国家中甚至出现了检察权“裁判”的现象,这对缓和紧张的司法资源大有神益。
检察机关为何以及如何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关键作用存有 四方面的理论基础:一是检察官客观公正理论,即检察官具有客观中立的义务能够确保其与辩方展开积极“协商”的同时不会放弃对案件真相的追求二是合作性司法理论,即需控辩双方在关系相对平等的基础上,由双方对抗转 为合作;三是控审分离理论,即使以检察为重心的诉讼结构逐渐形成,也并不能突破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应当在坚守控审分离原理的基础上,实现审查起诉重心与审判中心的逐渐融合;四是程序正义理论,缺乏制约的权力显然是违背程序公正的,为了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滥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程序适用与权力监督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