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山东德州。深夜4名年轻人撬门进入手机店,偷走近30部手机,价值20余万元。老板:3000元以下的他都不拿,这是我很多少年的心血。
监控画面显示,一名年轻男子撬开手机店大门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男子打着手电筒翻找手机,他将值钱的手机装入随身携带的小纸箱内。
小偷也比较精明,只偷价值比较高的手机。在翻遍整个手机店后,男子在同伴的提醒下,钻出了手机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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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外一个监控可以看到,他们一行4人,有人负责望风,有人负责撬开防盗门,而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的只有1人。在盗窃得手后,4人飞快地逃离了案发现场。
手机店老板张先生称,偷手机的这4人年纪都不大,他们偷了一些水果手机,都是3000元以上的,什么贵拿什么,便宜的都没拿走。
张先生还表示,被偷走了将近30部手机,价值20余万元,是他这几年的心血。目前他已经报警,希望公安机关能早点抓住他们。

有网友表示,有摄像头拍到应该快的,我朋友理发店顺带卖烟,昨天晚上被偷的,今天早上报案,晚上就把偷烟的带来指认现场了。
确实如这位网友所说,现在到处是摄像头,只要做了违法的事情,大概率是跑不掉电子眼的监视。

那么,4名男子的行为,从法律上应该如何判定?
根据山东省两院、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认定山东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
换而言之,在山东省内实施盗窃,所盗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盗窃罪。
具体到本案,据店主所述,这几个年轻人共偷走30部手机,价值20余万元,肯定已经达到立案标准,而且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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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虽然进入店内盗窃手机的仅为1人,但是这4个年轻人属于共同犯罪,均涉嫌盗窃罪,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不论是事先出谋划策的,撬开手机店大门的,还是在店外望风的,按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可分为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共同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再者,这4个年轻人可能是未成年人。
如果这群年轻人已满16周岁,则属于完全刑事责任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18周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在该年龄犯罪的,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这4个盗窃者还不满16周岁,那么他们不用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因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其余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包括盗窃罪。

最后,很多网友认为犯罪年龄有年轻化的趋势,应当降低罪犯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门槛,以起到警示作用。
我还是挺赞同这样的观点的,现在的小孩心智越来越早熟,有一些未成年人甚至钻法律的空子,以此来逃避法律处罚。
所以,必须要遏制这种趋势,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更应该保护好遵纪守法公民的权利。
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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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老鱼,看实时案例,学法律知识,做懂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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