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无论是交强险还是机动车商业险都有明确规定,医疗费用都是按照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来认定的,保险条款已经列明,保险公司当然会进行部分扣取,目的也是为了防止滥用,过度医疗,维护一个合理且必须的医疗临床诊疗标准,并且维护有效执行层面的普适原则。

解决了应不应该扣的问题,那么我们再来看看扣多少的问题。

如果你认为保险公司确实费用剔除过多,可以请医学人士看看哪些费用是属于合理且必须用的,而在这个基础上,你还需要知道医疗费用的自费部分是可以用医保范围内符合标准的医疗项目或药品来替代的,而不是只要是医保外就一概扣除了事。当然这并不是保险公司故意不告诉你,而是保险公司大多数理赔人员并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如果要剔除是可以的,但是要证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的医疗费数额与如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项目替代所需医疗费之间的费用差额我国现有的医疗和司法体系要明晰地完成这种差额的确定尚缺乏依据而有待时日,保险公司自己更是无法达到这种专业辨别水平,所以怎么扣除、如何扣除,其实是存在争议的,对这些法律规定上的争议费用,我们可能就要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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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掌握保险纠纷解决能力其实在每一个险种上都是有必要的。

扩展问题:

1、交强险内的医疗费用扣取医保外用药吗?

如前所述,交强险条款中规定医疗费用仍然是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来认定的,但是因为交强险在交通事故中应发挥防灾防损的救济作用,根据现有法律和相关条例规定,交强险的直接救济体现在人身损害,而不应属于财产损失或其他间接损失。鉴于医疗费用实际上是应归类于人身损害范畴的,而交强险具有的补偿救济性还体现在无责任赔偿与有责全额赔偿上面,所以在诉讼实践中许多法院并没有允许保险公司扣除交强险内的医保外费用,当然如果混淆了这个概念,可能就会出现有失偏颇。

2、医保外责任附加险有必要加吗?

我国于2020年9月份车险综合改革后新增了“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其实就是专门为承担医保外用药的责任补充而设的,但在买车险时,因为保险公司对这方面存在一些专业理解的误差而害怕引起人伤费用暴增使运营数据无法控制,所以至今很多保险公司都不做这方面的说明,大多数人也不会选择。前文已提及“医保外费用”在车险理赔中会有很大的争议,如果没买,也可能通过协商谈判来解决,如果买了,其实也可能会有争议,因为医保外责任争议其实归根到底是过度医疗、普适性医疗以及人文环境争议,这个争议目前无法通过某种产品或规定来得到妥善解决,更需要的却是健康中国规划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公众化纠纷解决能力的整体提升。当然,如果把这个责任加上争议会相应减少,理赔会更加顺畅,因为费用只增加几十块钱,所以个人建议车险用户能添加的情况下可添加上。

3、条款中如果约定"医保范围除外",这个约定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条款约定了按照医保标准,但是我们却看到有的医疗保险条款却约定免责是"超出医保范围",这就出现一个新的问题,保险人是否就已经完全免除了医保外保险责任,就是医保不赔的它也不赔?其实这样的理解跟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对于商业险的补充作用的要求产生了相驳,这其实是利用专业钻空子的典型的格式合同避责行为,正因为监管并不明白。那么既然是格式合同拟定方,原则上应当认定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的效力,但从我国立法体系与保险监管体系均不支持在格式合同约定中对患者接受合理医疗权利的剥夺,所以对于非医保用药部分理应作进一步筛选,如果使用了医保范围外的药品,而医保范围中有同种类或同功能可使用的药品,则应按医保范围内同种类或同功能药品的价格标准予以赔付。如此处理,既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又未从实质上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撰文:戴凌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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