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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发现新冠病毒阳性,可能存在三种情形,此三种情形均不应由医院承担责任。

(一)患者处于潜伏期未发现,住院治疗后发现新冠病毒阳性

患者持48小时核酸证明入院,医院按程序查验核酸,经手术、治疗后再查发现新冠病毒阳性的,系当下医学技术的局限性所致,属于难以避免的情形,医院按照规范检查化验,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时,不能归责于医院。

(二)患者与陪护人员或患者与患者之间的传染

因医疗设施及条件有限,无法做到对所有患者单人单间病房治疗,使患者彼此之间完全隔离。由此导致的患者彼此之间、患者与陪护人员之间的传染无可避免。此种情形的出现,非因医院失职、故意或者过错所致,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三)患者自认为是医护人员导致其感染

目前新冠病毒传播速度较快,而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床位在内的医疗资源有限,加之医院不可能封闭,更不可能拒绝接收患者,这些客观情形均可能造成患者在医院就诊时感染新冠病毒。但是,患者新冠病毒感染途径复杂,并不具有唯一性,所以患者新冠病毒的感染途径,还要就具体个案进行分析和认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在处于公共卫生应急状况下,如果医院执行了相应的院感制度、规章,采取了相关措施,就不存在过错,同时也由于难以确定患者新冠病毒感染途径,故医院也不应承担责任。

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应当相互理解,共同战胜新冠病毒,不应在此特殊期间,相互推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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