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72岁老头去地里割草,看见女子独自一人拔草,居然意图发生关系。

孙明国1949年出生,是泾阳县的一个普通农民。这天上午11点多,孙明国拿着镰刀和蛇皮袋去同村村民的桃树地里割草,当路过王丽娟麦地时,发现王丽娟独自一人正在自家的麦地拔草。

孙明国见周围没有人,便心生歹念,遂步行到王丽娟身旁,用下流语言调戏王丽娟,并要求同王丽娟发生关系。

王丽娟很害怕,便向北逃跑,当王丽娟逃至槐树林时,不小心被地上的树枝绊倒了,这时候孙明国追过来了,强行将王丽娟的裤子脱掉,并用手在王丽娟的阴部、胸部乱摸,后在王丽娟的右侧大腿外侧撕咬,致王丽娟右侧大腿淤青。

后孙明国脱掉自己的裤子,意图发生关系。孙明国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王丽娟不停地反抗并呼救,同时将其面部抓伤。

孙明国见王丽娟一直反抗,又因自己的生理原因,孙明国未能发生关系,离开了现场。

几天后,王丽娟将自己被强奸一事告知自己的儿子,在其子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来源:12309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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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是,孙明国的行为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孙明国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污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等等。

本案中,孙明国利用身为男子的优势条件,用力量压制王丽娟反抗,强行脱掉王丽娟的衣服,违背了王丽娟的意志,使用了暴力手段,意图发生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孙明国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王丽娟奋力反抗,又因自己身体原因,孙明国的行为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强奸一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孙明国未遂,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对孙明国的处罚是否合理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