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惠水县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为他人装修后,多次向户主索要工钱,户主拖着不给,男子将地板墙砖全部砸坏。

周某甲是一名装修工人,平时朋友介绍、自己承揽的装修活不少。这天,被害人周某乙找到了周某甲,想让他去自己的新房帮忙装修。

周某甲到了周某乙的房子看了看,双方商定了工钱,达成口头协议后,周某甲为周某乙的房子安装地板和墙砖。

周某甲每天起早贪黑,终于如期完成了工程。于是周某甲按照协议找到周某乙结算工钱,周某乙来到房子进行验收。

周某乙认为工程未全部完工,且认为周某甲计算的价格高于预期价格,周某乙就只支付周某甲2000元,并让周某甲等过完年将工程全部完工后再重新结算。

之后周某乙就去到四川岳母家过年,剩余的工钱一直未支付给周某甲,周某甲多次联系周某乙,均没有找到周某乙,周某甲一气之下,来到周某乙的装修房,将房内所有的墙砖和地砖以及一个便池用铁锤砸坏。案发后,经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2064元。(案件来源:12309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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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是,周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周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案中,周某甲在索要工钱未果的情况下,将周某乙房间已经安装完成的地板、墙砖等物品砸坏,主观上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行为,地板、墙砖等物品的所有权为周某乙,周某甲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周某甲毁坏财物的价值在12064元,达到了立案标准。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周某甲有以下从轻情节:

一、事发后,周某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赔偿了周某乙68800元的经济损失;

二、被害人周某乙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双方既然约定了工钱,就应当参照履行,周某乙在未支付工钱的情况下,回家过年,导致周某甲砸坏地板等过激行为,周某乙对事件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最终,惠水县检察机关在考虑案情的情况下,对周某甲作不起诉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损坏的物品价值12064元钱,赔偿金额高达68800元,周某甲在冲动之后,也是很后悔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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