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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官方动态

  • 国知局:《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指引》

  • 国知局:《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 国知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

  • 国知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相关问题解答

  • 国知局:《关于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知局:《关于完善专利电子申请等系统注册用户信息的通知》

  • 国知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 国知局:《关于发布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的通知》

  • 北京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知产热点

  • 典型案例:杂技艺术作品保护个性化的连贯杂技动作编排设计

  • 上海查办当地首例盲盒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案件

  • 非法制售“东阿阿胶”、“桃花姬”注册商标标识获刑罚

官方动态

国知局:《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的部署,引导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与使用商标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指引》,供相关市场主体参考使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的部署,帮助相关市场主体正确理解《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服务项目的内涵和外延,了解相关服务分类项目本意,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供相关市场主体参考使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

为保障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2022年11月30日(含)前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备案。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1

组织重新备案的目的和意义?

答:近年来,我国商标代理机构快速发展,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提供了重要支撑,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商标代理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经营行为。

开展重新备案既是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63号令)有关要求的需要,也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12月1日正式施行的《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备案三年有效期的制度,同时对备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根据新规定新要求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备案。通过重新备案可以更新公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将备案主体已消亡但仍未注销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备等不符合新要求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调整和更新,促进商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守法执业、提升服务质效,为便利商标注册申请人选择代理机构、加强商标代理监管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信息化支撑。

问题2

重新备案的时间如何安排,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期提交申请怎么办?

答:重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提交重新备案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可说明原因,延至2023年3月31日前提交申请。

问题3

重新备案是否收取费用?

答: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和重新备案,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问题4

重新备案时要提交相关业务能力证书的目的是什么?没有或未提交相关业务能力证书是否不予备案?

答:根据《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具备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备案中要求从业人员提供相关业务能力证书,其目的是统计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获取相关业务能力证书情况,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提升服务能力的政策措施和计划,促进商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鼓励支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商标代理能力和水平。法律资格证书、知识产权师(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证书是反映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与能力的重要载体,但不是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必要条件,不强制要求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业务能力证书。

问题5

不予重新备案的主要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答:《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列明了不予重新备案的四种情形。对四种情形不予备案,既是落实新施行的《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也是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需要。对市场主体者消亡、被永久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尚未修复的情形不予重新备案,是为了保证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具有良好的经营和信用状况,更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得聘用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商标局或商标审查协作机构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在禁业限制年限内的人员,是避免出现利益冲突代理、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和落实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需要。

问题6

重新备案没有通过怎么办?

答:商标代理机构在重新备案过程中,未按要求填报或存在不予重新备案情形的,均不能通过重新备案。如有此情况,商标代理机构应当立即整改,符合重新备案条件后再申请备案。如在重新备案期限内不能及时整改完成,可在重新备案结束后,另行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交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将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问题7

重新备案要求经营范围应包含“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这一要求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规定,市场主体依法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市场活动。为保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合法性,需要与《公司法》对经营范围等相关规定相衔接。因此,本次重新备案要求,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体现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性,保证规范执业。对于不符合的情况,在变更或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后可以再行办理。对律师事务所不作要求。

问题8

如何区分是否为负有管理责任的股东、合伙人?

答:负有管理责任的股东、合伙人是指商标代理机构中直接负责或参与商标代理业务的股东、合伙人,这些股东、合伙人作为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并对自己提交代理业务签名负责。其他不负有管理责任的股东、合伙人不作为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管理,但也无法签名提交商标代理业务。

问题9

如果机构原保留备案信息已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本次重新备案中,如发现原有备案信息中备案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地址发生变化,应先按照“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要求办理完成变更备案后,再申请重新备案。如发现原有备案信息中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名单等其他事项发生变化,可以在重新备案过程中修改。

问题10

如何知道重新备案是否通过?

答:申请重新备案时,申报系统会将所填写的信息与数据库进行比对,如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会及时提示。重新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将先以邮件方式通知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最后以适当方式发布有关备案情况。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关于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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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关于完善专利电子申请等系统注册用户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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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和审查规则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1. 关于明确应当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形

自2023年1月11日起,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单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没有委托的,不予受理。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单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不予受理。

2.关于专利业务行政复议的提交方式

自2023年1月11日起,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以电子形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各类文件。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手续办理”模块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意见陈述补正”模块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行政复议)等文件。

3. 关于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援引加入声明的提交方式

自2023年1月11日起,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申请人以电子方式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在提交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的同时,应当提交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书中应写明:

(1)提交的中文译文中是否包含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2)如果包含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应写明: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在说明书(第几页)、权利要求(第几项)、附图(第几页)中的位置,以及国际阶段提交援引加入的时间。

如果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未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则在后续程序中不得再通过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的方式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4. 关于网上缴费方式

自2023年1月26日起,当事人办理网上缴费时,可以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或者对公账户方式缴纳费用,无需缴纳手续费。

5. 关于电子文件形式通知书和决定的印章

自2023年1月26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发出的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带有电子印章,不再提供电子签章服务。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2月7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关于发布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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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近日,《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第45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数字经济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经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

《条例》专款设置了知识产权内容,明确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执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制度等。《条例》关注专项领域、聚焦具体问题的“切口”,将有效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提升。

近年来,北京市围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一系列实践探索。在《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设置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安排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研究,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国际数字产品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保护工作。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北京具有良好的数据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批复确定在北京等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将有力促进首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助力首都数字经济加速发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在直播间是否可以任意翻唱歌曲?街头免费演唱他人歌曲并录制短视频上传网络,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想要获得歌曲授权,何种途径最为有效?

为更好服务首都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推动完善网络音乐市场良好生态构建,12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此类纠纷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知产热点

典型案例:杂技艺术作品保护个性化的连贯杂技动作编排设计

杂技艺术作品保护个性化的连贯杂技动作编排设计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中国杂技团诉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杂技艺术作品以动作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过具体动作展现,但杂技艺术作品并不保护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护特定的单个动作,而是保护具有一定艺术性的连贯动作编排。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又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仍可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至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决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案 情

2007年8月,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杂技团)就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证书载明该节目于2004年创作完成,2005年2月公演。中国杂技团与该节目编导、编曲人员就委托创作作品签订了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中国杂技团享有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该节目曾获评“第26届法国明日国际杂技节”最高奖“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奖”、2007年春晚“观众最喜爱的春晚节目(戏曲曲艺类)”一等奖等。2017年,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以下简称张硕杂技团)在许昌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了杂技节目《俏花旦》,该节目相应视频在“映像许昌”微信公众号以及腾讯公司经营的网站(域名v.qq.com)上均可点播。中国杂技团认为,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属于杂技作品,中国杂技团系著作权人。张硕杂技团表演的杂技节目《俏花旦》在动作组合、背景音乐、演员服装等方面均抄袭《俏花旦—集体空竹》,构成著作权侵权,而许昌市建安区电视台制作、播出节目视频,腾讯公司对视频在其网站传播未尽审查义务,亦构成著作权侵权。遂起诉要求张硕杂技团、建安区电视台、腾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裁 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杂技团主张权利的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舞台艺术形象富有感染力,杂技动作鲜活灵动,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各方举证情况,可以认定中国杂技团享有该作品除各作者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经比对,张硕杂技团抄袭了《俏花旦—集体空竹》部分作品内容,其涉案演出行为侵犯了中国杂技团享有的表演权。此外,张硕杂技团使用了相同配乐及侵权服装设计,侵害了中国杂技团就上述音乐作品、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遂判决,张硕杂技团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合理维权开支2万余元等。

宣判后,张硕杂技团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俏花旦—集体空竹》中诸多“抖空竹”动作融入了包含我国传统戏曲元素、舞蹈元素的动作设计,具体走位、连续动作的衔接和编排上亦存在个性化安排,使得相应连贯动作在展示高超身体技巧的同时传递着艺术美感。据此,《俏花旦—集体空竹》中的形体动作编排设计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属于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杂技艺术作品。一审法院关于张硕杂技团构成侵权的认定结论无误。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俏花旦—集体空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具体涉及杂技艺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为何,杂技与舞蹈等其他类型作品融合的情形下如何确定具体作品类型,以及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及舞台美术设计是否纳入杂技艺术作品一体保护。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可见,杂技艺术作品的核心元素是形体动作和技巧。同时,依据著作权法上思想与表达二分的基本原理,著作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具体的表达。技巧作为操作方法属于思想范畴,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动作而言,保护的不是单个或静态动作造型,其独创性体现在作者对于连贯动作的个性化选择、安排。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和法理,可认定杂技艺术作品保护的是连贯杂技动作的编排设计,《俏花旦—集体空竹》在此方面存在较高的个性化选择和安排,构成杂技艺术作品。

其次,杂技作品与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均主要体现在连贯动作的编排设计,而诸多节目中杂技动作与舞蹈动作穿插、衔接、融合,对于此类融为一体的动作设计如何确定作品类型,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如果强行将连贯动作分割为支离破碎的舞蹈动作与杂技动作,将使得原作的美感大打折扣,分离后的动作编排亦难以单独作为舞蹈或杂技作品保护。杂技演出是一整台表演,杂技动作设计是主要内容,一定舞蹈动作设计是融入其中的,应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故本案中,可认定《俏花旦—集体空竹》属于杂技艺术作品。

最后,从表演者、演出机构、社会大众的视角看,杂技演出某种程度上是一整台表演,观众所观感到的不仅是动作,还包括背景音乐、服装、舞台美术设计等。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并非通过杂技动作、技巧来表现,因而无法纳入杂技艺术作品中一体保护。对于杂技演出中所呈现的音乐或美术作品,应与保护动作编排设计的杂技艺术作品进行区分,分别保护。故应将《俏花旦—集体空竹》的配乐、服装设计排除出杂技艺术作品保护范围,将其分别作为音乐作品、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本案案号:(2017)京0102民初14340号,(2019)京73民终2823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上海查办当地首例盲盒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案件

近来,上海查办当地首例盲盒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案件。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责令案件当事人S动漫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22件,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R科技公司举报,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检查发现,S动漫公司的盲盒游艺机销售涉嫌侵犯R科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商品。

经查,消费者通过付费游戏的方式获取S动漫公司游艺机内的玩偶盲盒,每个涉案盲盒的外包装上印有多个人偶形象,盒内均含一张卡片、一个人偶,为包装上人偶形象中的任意一款。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共查获侵犯R科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涉案商品122件。

本案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标有他人注册商标的盲盒商品,并在商品上使用与著作权人相关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人偶形象,以此获取非法利益,违法事实清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成立。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S动漫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22件,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扫黄打非”办公室)

非法制售“东阿阿胶”、“桃花姬”注册商标标识获刑罚

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被告人迟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万元。被告单位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迟某某在未经“东阿阿胶”“桃花姬”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即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许可下,找到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王某某,向王某某提供“东阿阿胶”“桃花姬”商标标识图案,委托其制作印有“东阿阿胶”“桃花姬”等注册商标的塑料手提袋。

因某公司不具有制造该类塑料手提袋的资质及能力,王某某与担任被告单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魏某某商定,由该公司加工生产。王某某以450元一张的制版价格,委托被告单位某公司的管某某制作假冒“东阿阿胶”“桃花姬”注册商标标识图案的辊筒制版4张,交由某公司利用该辊筒制版制造假冒的“东阿阿胶”“桃花姬”的塑料手提袋18450个。

2021年7月,迟某某再次联系王某某印制涉案塑料手提袋,王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由某公司制作该塑料手提袋18100个,两次共计36550个。2022年1月3日,东阿县公安局在迟某某处查获上述塑料手提袋11100个。

另查明,被告人迟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货款13034元,王某某向被告单位某公司支付货款10599元,王某某获利2435元。迟某某从王某某处购买的36550个手提袋,除11100个未销售外,向于某某销售8600个,销售金额6320元;其余16850个手提袋对外零星销售,每个手提袋售价0.8元或1元不等,按每个手提袋售价0.8元计算,迟某某至少获利676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迟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王某某、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魏某某作为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非法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迟某某、王某某、魏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某公司均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迟某某、王某某、某公司、魏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迟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结果,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保护知识产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大成 · 法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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