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邓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邓拟征〔2022〕20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2-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拟实施邓州市2023年度城市征收批次,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邓州市2023年度城市征收批次。

二、征收土地目的、范围及现状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该批次用地分别位于邓州市城镇规划区内,拟征收张楼乡北张坡村、大丁村、大庄村、东丁村、龚家村、小丁村;共计37.1549公顷。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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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

(二)社保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

四、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登记时间:2022年12月14日-2023年1月14日,复核时间:2023年1月29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14日

2-邓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邓拟征〔2022〕19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2-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实施邓州市X014线海营至永安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邓州市X014线海营至永安公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目的、范围及现状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该项目用地分别位于邓州市城镇规划区外,拟征收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海营社区,高集镇后李村、吕堂村、王庄村、堰陂村、寨上村、赵坡村;共计19.8044公顷。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

(二)社保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

四、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登记时间:2022年12月14日-2023年1月14日,复核时间:2023年1月29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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