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滨州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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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我市对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进行了修改

六问六答带你读懂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我市于2019年起草《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办法》实施两年多来,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稳步推进,成效良好。今年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市对《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同志,带您读懂《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问题一:《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对燃放区域和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和传统习俗的需求,《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设置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部分重点区域全面禁止燃放,包括文物单位、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医疗、教育、养老、公共文化、机关办公区等区域和易燃易爆、防火重点单位等等,这些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一种是在市主城区、县(市、区)建成区限制燃放,即自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段不得燃放。

问题二: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有什么要求?

答:燃放时应当以保障安全为原则。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问题三:《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对社会单位落实禁限放政策有什么要求?

答:《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物业服务企业、环卫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应当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督促服务对象遵守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问题四:对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有什么处罚措施?

答:《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主要是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将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或者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五:2022年对《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做了哪些修改?

答:《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0月15日正式公布。

2022年对原《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进行了修改,第十七条增加“宴席”,修改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或者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删除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责任区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办法》由原来的二十六条变更为二十五条。

问题六:修改后的《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有何新的影响?

答:对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责任区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公安机关不再进行处罚。但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或者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 源 | 掌握滨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