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桓台县法院对李某等人恶势力组织案公开宣判,首要分子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组织成员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八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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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纠集其余五名被告人多次殴打、辱骂、恐吓被害人及其家人,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扰乱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六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或指定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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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采取暴力与“软暴力”手段,滋扰、恐吓他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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