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金某某在x市x区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过程中,与x村村民即被告人柳某等人共谋,采取虚构开荒土地、虚报地上物等手段,并以村委会及村委会主任名义出具虚假的证实材料,骗取拆迁补偿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被告人金某某以村委会及村委会主任名义出具虚假的《证明》、《土地租赁合同》等材料,虚构被告人柳某开荒土地15.3亩种植苹果树的事实,并指使被告人柳某在其提供的虚假《土地租赁合同》、《被拆迁户登记表》等拆迁材料上签字,以柳某名义骗取拆迁补偿款38.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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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1年,被告人金某某以村委会及村委会主任名义出具虚假的《证明》、《土地租赁合同》等材料,虚构被告人柳某开荒土地17.6亩种植苹果树的事实,被告人柳某在虚假的《土地租赁合同》、《被拆迁户登记表》等拆迁材料上签字后,以柳某名义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49.621万元。

3、2011年,被告人金某某以村委会及村委会主任名义出具虚假的《证明》、《土地租赁合同》等材料,虚报该村村民金某1开荒土地5.5亩种植苹果树的事实,指使金某1在虚假的《土地租赁合同》、《被拆迁户登记表》等拆迁材料上签字后,以金某1名义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12.099万元。

4、2011年,被告人金某某以村委会及村委会主任名义出具虚假的《土地租赁合同》等材料,虚构张某1开荒土地9.1亩种植苹果树的事实,指使张某1在其提供的虚假《土地租赁合同》、《被拆折户登记表》等拆迁材料上签字,以张某1名义骗取拆迁补偿款22.494万元。

5、2011年,被告人金某某以村委会及村委会主任名义出具虚假的《证明》、《土地租赁合同》等材料,虚构张某1开荒土地15.5亩种植苹果树的事实,指使张某1在虚假的《土地租赁合同》、《被拆迁户登记表》等拆迁材料上签字后,以张某1的名义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38.688万元。

二、辩护意见

被告人金某某、柳某于2018年8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38.922万元;被告人柳某退交违法所得7.5万元。被告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证据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柳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关于x社区组织机构情况、拆迁档案目录、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领取拆迁补偿款通知;

被拆迁人房屋验收单、证明、柳某、金某1、张某1身份证复印件、x村村屯改造被拆迁户登记表、土地租赁协议、柳某盛京银行账户明细、柳某x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明细、张某1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金某1身份证复印件、x市x区x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

证人金某1、李某、吕某、戴某、张某2、赵某、张某1、金某2、张某3、金某3、邵某、张某4、王某、杨某等人证言;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被告人柳某等人,利用金某某村委会人员身份及其在国家拆迁征地补偿过程中协助政府对被征收地块权属进行确认;对被征收地上物的补偿主体进行确认;

对征收地上物进行核量时,参与核量、见证、确认核量数据等职务上的便利,使用虚假的《证明》、《土地租赁合同》等材料,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属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1.在犯罪过程中,从犯意提起、犯罪实施过程中被告人的地位及作用、赃款分配等方面综合分析,被告人柳某系从犯。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法院判决,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金某某、柳某违法所得146.422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