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十来天,关于防控的新的政策和要求密集出台,风向突变,感觉就像冷热空气交替,一时竟有些无所适从,脑中一再被张家辉的台词刷屏“三年,三年了,你知道我是怎么过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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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终现

三年的时间,约等于我们普通人生的二十五分之一,孩子的半个童年,大学生活的四分之三,这期间,普通的民众们失去了很多,有人失去了自由出行的乐趣,有人失去了工作收入,失去了家庭,有人失去了与至亲最后告别的机会,甚至有人丧失了继续生活下去的勇气,但不管怎样,这艰难的三年总算要过去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在徐徐开幕,作为这艰难三年的亲历者和社会的基本元素,我想,每个人都有义务来思考:社会究竟缺失了什么,社会环境被改变了什么,我们普通人为了更好的生活应该去坚持和努力什么。

第一年,整个社会的主基调是感恩与感动,第二年是自律和加油,到了第三年隐隐的,气氛开始变得嘈杂和躁动,从居委会可以无任何授权自行决定限制居民出入自由到某街道办主任和下属开会时公然讨论可以以居民的小孩作“软肋”胁迫其顺从再到廖主任因居民破坏小区大门锁具而率一众巡防队员们登堂入室,意图锁拿,最后到殴打居民,都无不反映出基层行政机构在行使公权力时的随意,法治意识的淡薄和无惧无畏的态度。而更可怕的是时至今日,仍有部分人包括行为人自己,并不认为以上及类似行为在法治和法理层面上的错误,仍有人为以上行为做种种辩解和解释,社会共识仍未达成,由此而产生的对普通民众合理合法权益的侵害日积月累,又在自媒体时代的经过网络的发酵和热炒,必会引发社会公众对公权力的质疑和公众信用的丧失。

我们谈论法律的适用边界时常引用两句话:第一句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第二句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我以为:第一句是更多的是面向普通民众,后一句则是针对掌握公权力的行政机构或者行政管理人员。相对来说,第一句的宽容性更多而第二句的约束性更强,这是因为相对于掌握更多资源和权力的公权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法律可能是普通民众可以将公权力拉到相对公平的起跑线上讲理的唯一的工具,且普通民众只能通过法律对公权力侵害自身合理权益的行为进行反击,所以势必要对强势一方给予更多的约束,也就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如果连法律这条底线都能被轻易的不断被突破和践踏,普通民众何来热情和希望,若民众皆不抱希望,无热情相对,这社会何来推力不断前进?

权力与责任是对等和平衡的

法制的建设,法律的健全、法治观念的普及需要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而摧毁这些可能只需要强势方一念之间的“不讲武德”。他们可以借着某一个特定事件,某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利用信息或者资源的不对称和不对等绕过或者干脆直接突破法律的约束和管控,自主越线来达成自己的目标,甚至连最基本的“程序正义”都可以直接忽略,将其自身所有的非授权不受管控的行为都解释为四个字:“大局为重”。就如目前仍有声音为上述行为进行辩解,逻辑即是:从出发点来看这些人这些行为的出发点都是好的,是为了防疫大局,那么我想反问的是:1、难道是只要出于公心,处于强势地位的公权力方就可以无视法律,不讲程序而断然自行采取自认为合理的行动吗?2、如果此类行为不及时得到制止和惩戒,谁能保证今后其他公权力机构和人员不会有样学样,只要目的正确,过程就可以不择手段?3、有谁可以保证今后这类行为不再出现或者每次的出发点和本质都是出于公心而非私利?就像18世纪法国的罗兰夫人所说:“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普通民众所忧虑的是在这类事件中有纯凭个人喜好而动用私刑的,有既不是公权力机构也未得到任何授权的组织借着合理的名义即可实行公权力的,所共通点都是看不到对法律有一丝丝的敬畏和尊重,有的只是无知、漠视和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的肆无忌惮,而如果政府和社会只因为其出发点或者因间接达成自身的目标而放任甚至放纵此类事件,那么,当孙悟空尝过了不受约束的甜头后是否还能再自愿戴上金箍继续成为唐僧的徒弟孙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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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权力为何频频“越位”

过去的三年并非战时的特殊紧急情况,(即使是战时的紧急行为也是有法可依的)只是一个公共卫生事件,而持续时间和跨度也已远超突发、紧急的概念范畴,为何演进至尾声之时,此类乱象愈演愈烈?很难说这不是因为屡次尝过甜头之后的自然反应吧。

不过,近期我也看到越来越多的新闻和社评从法理、法制和法治角度开始深入剖析和讨论诸如居委会的职能和职权范围、对廖主任的处理是否合理妥当等等,普通民众在面临公权力非法侵害自身权益时不闹事,不起哄,不卑不亢的向侵权的公职人员普及法律知识,坚决依据合法流程进行反击,也看到有北京民警在调解小区封控矛盾时坚持以法律为评判标准,不戴帽子,不打棒子,不和稀泥,坚决的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威严。这些都是很好的现象,证明良好的社会机制会自发的进行纠偏,能确保整体方向不脱轨。我相信,任何的危机中都蕴含着转机,如果能够以此为契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监察,开展广泛的普法活动、切实的划清权力的边界并及时的予以监察,我们离真正的实现全面法治社会当更近了一大步,以此,望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