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河南郑州,惠济区一工地附近,发生惊险一幕,一辆挖掘机安装破碎锤在马路中间疯狂转圈,火星四溅,现场至少多辆轿车被破坏,一人死亡。警方劝阻无效后将肇事男子开枪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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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冲动是魔鬼。肇事男子作出这样冲动的举动,想必一定是遇到过不去的难关了,但是用这种报复社会的方式发泄不满,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肇事男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呢?是寻衅滋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原因力很弱,一般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显示威风、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或者其他不健康心理需要等。破坏对象具有任意性,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如姚某对领导、工作不满,驾驶出租车在大街上冲撞行人,致多人伤亡。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就本案而言,肇事男子为了发泄不满,随意破坏停在路边的车辆,还造成一人的严重后果,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也符合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构成想象竞合犯。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时,要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显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更重,因此肇事男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肇事男子已经被击毙,该男子将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除驾驶机动车犯罪外,附带民事诉讼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行。因此,死者家属能向凶手近亲属主张的经济赔偿非常有限,主要是丧葬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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