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黄石发生了一起让人十分气愤的事情,而且想起来让人十分后怕,惊出一身冷汗,行为人十分歹毒,用心特别险恶!
12月13日,湖北黄石,一男子趁天气好在自家院子中里晒藕粉。可再次出来查看时却闻到一股农药味。随后男子查监控,结果却发现有一位老人拿着一瓶疑似农药的液体全洒在藕粉上,之后扬长而去。
这就是安装了监控的好处了,而且这家人也比较警觉,闻到了味道不对,要不然也不会想到去查看监控,在农村这种用农药投毒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果吃下去了也许后果很严重,也许是无法挽回的悲剧了!

那么,如果确定是农药,应当用什么法律来进行评价呢?
民法?行政管理法?还是刑法?
我认为应当是刑法!
首先行为人主观意识有犯罪的故意,其次他也有客观的实施犯罪的行为,应当是属于触犯了刑法的行为,只是主人发现,犯罪未遂而已!
首当其冲的就是故意杀人罪!对于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十分幸运的是主人比较机警,没有让歹毒的行为得逞!而由于老人的行为被发现的及时,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起来,并不会太重。

听到这里,可能很多人会觉得太不公平了,此人如此歹毒,怎么能够从轻处罚呢?别急,刑法中还有个罪名可能更适合一些,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也就是以前的投毒罪。
有了这个罪名,哪怕是没有导致他人受害,还是可以惩罚坏人的,根据危害后果的不同,有两个处罚档次。
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没有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种危险犯,只要实施了,就属于既遂,不存在未遂的可能。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危害的对象,究竟是特定的人,还是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
结合法律和案件事实,我们来分析是否可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这个事件里,女子家的藕粉是放在院子里的,是有可能会被不特定的人吃到的。而且将来这些藕粉会不会被其他人拿去吃,都是不能确定的,有可能会卖给顾客吃,有可能会分给邻居吃,有可能会送给亲戚和朋友吃,这些潜在的食用者都是处在生命危险之中的,所以大爷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了,已经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了。这就是犯罪既遂!不存在因为未遂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可能。

关于法律适用法律有严格的分类,刑法管犯罪行为,行政法管理违法行为,民法典管理日常生活行为,公务员法管理公务员的职务行为!
有个问题我想过很多次了,那就是鞋子分左右,袜子为什么不能分左右呢?
从小到大,还没穿过分左右的袜子,但是实际上,长期穿过的袜子已经被撑得有点符合脚的形状,因为这个世界上大部分的人的脚趾是有长短不同的,基本上都是大脚趾长,小脚趾短!这也会导致袜子被撑得一边长一边稍短。如果袜子穿反了,比较敏感的人其实是会不舒服的。

但是呢,长期穿过的袜子的那种变形又不是很明显,不仔细看看不出来,所以把袜子左右脚穿反是常常发生的,有些人可能就是不会在意,但是有的人就是会觉得不舒服,又要脱掉换回来。
甚至有的人会反复更换左右脚袜子,直到脚觉得舒服为止,这样就浪费时间了。

也许有人会说你太矫情,但是这种情况就是客观存在的,因为每个人的脚敏感程度是不一样的,也正因为如此,这个世界上的人也会有所不同,否则不都变成秦始皇兵马俑了对不对?
所以,我以为,袜子分左右还是有必要的,你觉得呢?

同样的道理,法律也应该有严格的边界,否则那就不是乱套了?
一些经营者轻微违规就不能动不动就
用行政法巨额罚款,同样的严重违法也不能警告就算了。
而民事纠纷更不能动不动就用刑法对民众进行恐吓,否则会让人觉得身处无时不在的恐怖氛围之中。
一个人穿了大家不喜欢的和服,你可以口诛笔伐,让老百姓评论,但是不能用所谓的寻衅滋事进行拘留,那是错误地使用行政管理法。更不能用公序良俗来作为法律支撑,那是属于民法范畴,用民法范畴来进行行政管理,更是法盲行为,一个法律相关人员不能触犯这样的低级错误和原则错误。

同样的道理,这个大爷主观有犯罪的故意,客观有犯罪的行为,就应当适用刑法,而他的行为也造成了很多不特定的人处在生命危险边缘,应当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应当正确适用法律进行惩罚,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适用故意杀人罪未遂,更不能做做样子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几天了事,否则就是鼓励这样的犯罪行为,让更多人处于危险之中!
只有做到了左右清晰,边界分明,才能让让这个环境有秩序,有安全感,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