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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疫苗管理法》,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新发突发重大传染性疾病、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贯彻落实《疫苗管理法》的进程中,广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贡献了可贵的经验,为人民群众构建了强大的免疫屏障。在实践探索中,如何更高效地开展免疫规划工作?如何更有效地加强疫苗的全流程管理?如何提高疫苗管理及预防接种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如何培养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人才队伍?解决好这些问题,将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免疫规划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可行路径。从今天起,我们推出“疾控新作为·管理大家谈”专栏,宣传报道我国各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机构的典型经验和观点看法。

推动新形势下我国疾控机构改革发展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沈洪兵

新冠肺炎疫情给人民健康、国家安全、国际政治带来了重大挑战。2021年5月13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改革发展正式拉开帷幕。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在挂牌成立时公布的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制订传染病防控及公共卫生监督的政策;指导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规划指导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指导疾控科研体系建设;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监督等。目前定位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监管等,还包括人群健康状况监测与调查、综合干预与评价、信息管理与发布、健康教育与促进、技术管理与指导等。

从上述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和各级疾控机构新定位的职能可以看出,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将成为其核心职能。围绕这一核心职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要进一步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监管等主要职能,初步建立能有效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服务支撑健康中国建设、基本满足国家公共安全需要的责权清晰、功能完善、运转高效、协同联动、保障有力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针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暴露出的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存在的能力不强、机制不活、动力不足、防治不紧密等主要问题,新一轮的体制机制改革要重点推动完善补偿激励机制、医防协同机制、考核评估机制和人才队伍发展机制等,而这些改革发展的重点举措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才能落地生效。

在完善补偿激励机制方面,我们要推进疾控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在实行财政全额保障政策的同时,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符合疾控机构特点的运行新机制;落实“两个允许”要求,给予疾控机构内部分配自主权,激发机构运行活力;适时调整卫生防疫津贴和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调动广大疾控人员和相关公共卫生人员的积极性。

在医防协同机制方面,我们要在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公共卫生科,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疾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制订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和经费保障政策,推动将疾控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内容;创新监督考核评价机制,探索在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兼职疾控监督员制度,以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落实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责任;建立医防融合培训机制,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开展公共卫生相关技能培训,对疾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应临床技能培训,推动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在科研培训和业务技术等方面开展横向合作。

人才是疾控体系发展的基础,因此我们要加大各级疾控机构用编、用人自主权,改革职称评审标准,合理增加疾控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健全公共卫生医师制度,培育壮大公共卫生医师队伍,探索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开展公共卫生人才培育专项计划,建立公共卫生首席专家制度和特设岗位,选拔、培养公共卫生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打造高层次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立以实践为导向的公共卫生人才评价机制,实行分类考核;推动并加强各级疾控机构与高校公共卫生学院在人才培养、人员互聘、平台共建、数据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创建校地合作公共卫生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协同培养公共卫生应用型专业人才。

为了落实“补短板、强弱项”,各级疾控机构需要进一步强化在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建设,重点加强信息化和大数据应用能力以及科研能力建设。

总之,面临新机遇,迎接新挑战,我们需要大力推动新形势下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改革发展,重新思考和优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设置,加大改革力度和政策保障,理顺体制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和核心能力建设,为有效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做出疾控系统的重要贡献。

贯彻《疫苗管理法》 切实保障公众健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主任尹遵栋

《疫苗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为保障疫苗生产和使用安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新发突发重大传染性疾病、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疫苗作为特殊药品,其特殊性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不同于一般药品。2016年,国务院重点修改完善了2005年制定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此严格疫苗流通管理。2019年出台的《疫苗管理法》进一步优化疫苗的供应配送流程,确保流通安全。以疫苗供应链为例,《疫苗管理法》要求疫苗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向疾控机构供应,再由疾控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且只有疾控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疾控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只能接收疾控机构供应的疫苗,不得接收疾控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的疫苗。这一供应链的严格规定,有利于降低疫苗供应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风险。

妥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关系到受种者的切身利益和预防接种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核心是补偿的范围、标准和保障等问题。根据各方面意见,《疫苗管理法》在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制度方面主要做出以下规定:一是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和报告;二是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和鉴定;三是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对补偿范围、补偿经费、补偿原则、配套规定等做出明确规定。

《疫苗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有力保障了我国免疫规划工作的健康发展。我们要坚持不懈地抓好《疫苗管理法》的全面有效贯彻实施,用《疫苗管理法》保障疫苗研制和发展,确保疫苗生产、流通、接种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重构疫苗监管制度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生态部教授、社会治理教研室副主任胡颖廉

我国疫苗监管制度的演进逻辑和内在规律,折射出药品监管乃至市场监管的共性特征。与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监管制度具有诸多独特性。一是从计划向监管的反向制度演进,决定了政府兼具培育市场和监管市场的双重使命;二是上级部门向地方下放监管权,一定限度上影响了监管效能。上述因素进一步凸显了各利益相关方的基本行为特征,包括生产经营者追逐利益的行为,接种服务提供者体现出的公益性,监管者的风险管理等。

面对疫苗监管的制度挑战,我国颁布实施了《疫苗管理法》,并将其有效运用到新冠病毒疫苗的研发和使用中。以《疫苗管理法》为代表的监管制度,凸显了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智慧监管等特征,为监管政策和理论创新注入了丰富内涵。这种为政府有效赋能市场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两个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一是政府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开展强有力的动员;二是市场机制和企业的正当利益被承认。

换言之,在彼此尊重的前提下,政府和企业的主体边界清晰、政策目标一致、资源动员有力,最大限度地提高了监管效能。相信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我国疫苗供应和监管体系将在新时代、新征程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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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磊 杨世嘉

编辑:吴刚

审核: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