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赵某入职北京**公司。2016年11月,赵某以家里有事为由,递交15天的请假单,随后离开了公司。三天后,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赵某联系,赵某的手机一直关机。于是公司按照《考勤管理制度》:员工请假需经领导批准,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对赵某做出因自动离职,并终止劳动关系的处理。

赵某回公司后才知道已被公司解雇,遂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公司觉得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方无任何过错,合法合理,不需要向赵某支付赔偿,赵某遂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赔偿金。仲裁委开庭审理,依法做出裁决,驳回赵某仲裁请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片来源于网络

麒麟普法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管理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于员工的职责。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相关制度经公示或经员工签字后即对员工发生法律约束力,员工应当遵守《员工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规范劳动行为。如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方有权依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图片来源于网络

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于员工请事假公司该不该批准、员工旷工公司是否有权解雇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是将此项权利留给了公司,有公司依据经营关了需要自主决定,实践中,多数公司是通过《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请假流程及员工旷工等事项,只要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则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的请假流程请假,或请假未经公司批准而不到岗,则构成旷工,公司有权按照制度规定旷工处理方式处理,法律并不予以强制干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果公司没有《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或者有制度但未对劳动者生效,亦或是制度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用人单位则不能以劳动者请假不符合流程、旷工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即使劳动者真的存在无故旷工等情形也不能,反之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案中,赵某虽然提交了事假单,但在领导没有同意的前提下就休假,不属于正常的请假休息情况,构成旷工。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赵某多次联系不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对赵某做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是合情合理的。所以,赵某的仲裁请求不能被仲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