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沈阳一月嫂在电梯暴力捶打宝宝”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关注!那么事情的经过究竟是怎样的呢?

12月13日,辽宁沈阳,王女士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己1岁半的宝宝身上有多处淤青,但保姆蔡某却称是宝宝自己磕碰的。王女士对此感到怀疑,于是到物业处调取了监控,结果看到了令人发指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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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控视频来看,事发当天中午,蔡某推着婴儿车进入了电梯,在电梯门关闭后,蔡某突然掀开婴儿车的帘子,然后对着安静的宝宝一阵捶打,甚至还用手掐了几下。打完后,蔡某还用手指着孩子骂了几句,这才出了电梯。看完监控视频的王女士气得浑身发抖。事后据王女士透露,蔡某做育儿嫂很多年了,到她家当保姆差不多也有1年了,没有闹过不愉快。因此,王女士也不知道蔡某为何会突然打宝宝,但她想到宝宝可能被这样打过很多次了,就觉得很愧疚,也很气愤。目前,王女士已经报了警,蔡某已到案,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此事在网上引发不少网友讨论!有网友表示:这个行业虐待孩子虐待老人的太多了,严惩!重判!才能威慑他们!还有网友表示:宁愿辞职自己带孩子,我谁都不放心,我的孩子只能我打,只能我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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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保姆的这种行为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对此有专业律师表示:首先,仅从蔡某的这次行为来看,属于故意伤害。如果宝宝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以上的,蔡某的行为就涉嫌故意伤害罪。反之,应对蔡某予以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伤害不满14周岁的人,应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其次,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虐待罪,是指长期对家庭成员实施打骂、捆绑、冻饿等情形,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可是蔡某只是王女士雇佣的育儿嫂,并非家庭成员,那怎么办呢?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专门设立了一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经常性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等,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的“情节恶劣”,是指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等。也就是说,偶尔的一次殴打,并不是虐待行为,可以按照单次伤害来处理。因此,这里就需要王女士提供蔡某长期虐待宝宝的证据,或者由警方进行调查,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定蔡某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