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已于2022年7月28日至8月28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住建局端口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现再次将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2年12月9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衢州市柯城区仙霞中路36号四号行政楼5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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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精神,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帮助建筑业企业解决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加快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业转型融合发展,支持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在法定承包范围内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鼓励企业参与公路水运、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枢纽、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招标人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合理确定评标评分规则。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通过工程专业分包参与各领域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监管办、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牵头单位列第一位。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资质审批延伸服务。支持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晋升特级资质,制定升特企业“一企一策”,对升特企业定期联系和服务指导。鼓励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股权改革方式与国有企业开展合作,支持企业将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转移至市内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合作设立的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申请市级权限内施工总承包和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对当年施工资质首次晋升至特级的企业,奖励 1000万元;对资质首次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的企业,奖励 200 万元(晋升当年奖励 50 万元;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0 亿元的,奖励 150 万元)。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智慧新城、智造新城、各县(市、区)分别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监管办、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三、培育建筑业示范企业。实施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服务工作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示范企业可优先参与市、省以及国家级各类试点及创优评杯,可减免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为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到2025 年,力争培育各区块不少于5家总承包示范企业,各地制定的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龙头、骨干、强企等相应企业扶持政策)应适用于市级建筑业示范企业,实行全市“一盘棋”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

四、全面推行以项目建设为中心的信用评价。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动态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及时发布信用信息。发挥信用评价激励作用,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在工程招投标、审批许可、评优评先和标后监管中分级分类采用信用评价结果。(责任单位:市监管办、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五、鼓励创优争先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扩大建筑产业之星、政府质量奖等评选范围,增设建筑业突出贡献奖;加大市级优质工程项目评选力度;全面开展县级优质工程项目评选,鼓励县级优质工程项目参与市级、省级以及国家级优质工程评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

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发展一批在智能建造、绿色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领域走在前列,具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发优势的钢结构、装饰、智能化、古建筑等专业生产型企业,在此基础上培育认定一批建筑业领域创新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入选建筑业示范企业,并支持申报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400 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监管办、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七、推动企业共赢发展。在全市开展央企、国企和本市优质建筑业企业联合体投标试点,在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电力、城市更新等专业领域及国有投资项目推行“联合体”招标。(责任单位:市监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鼓励市外中标企业将其部分专业承包项目分包给市内企业,对达到总承包合同额20%及5000万元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鼓励在衢开发的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市内施工企业合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

八、推行绿色建造方式。落实“双碳”要求,加快推动装配式构件和部件标准化,推广应用一批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开展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推广整体厨卫、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等技术应用。严格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加大绿色建材、绿色技术、绿色工艺应用力度,大力推广墙体保温隔热技术,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绿色建材。(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推进企业科技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研发载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对取得发明专利、建筑工法,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推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

十、加快建筑人才培育。大力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推行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建筑业示范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中小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鼓励高校积极对接建筑行业人才需求,逐步扩大建筑类专业招生规模。依托建设职业学校设立“浙江省建筑业现代化衢州产业学院”,探索建立现代化产业人才培育体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

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对我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市外工程项目,在企业资质申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衢江杯”等市级以上评选考核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监管办)引导一批具备发展优势和具有发展潜力的我市建筑企业,与国内大型建筑集团建立战略联盟,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协作等方式参与市外项目建设,提升我市企业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市监管办、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十二、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以及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规定抵免应纳税额。对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十三、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贷款、债券融资等金融政策上一视同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的贷款增信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衢州银保监分局)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金融供给,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满足建筑业企业合理的流动性贷款需求,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推动降低建筑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人行衢州市中心支行、衢州银保监分局)

十四、加大发债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鼓励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项目的节能改造。(责任单位:人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建立建筑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后备资源库,争取推动一批优质民营建筑业企业纳入知名成熟发行人名单,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建筑业企业债券投融资服务的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衢州银保监分局、人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十五、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电子保函,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责任单位:市监管办、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衢州银保监分局)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 提高至85% ,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市一账户,全市通用”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人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十六、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浮动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合理分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健全房地产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商业银行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擅自划扣,归属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母公司不得抽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行衢州市中心支行、衢州银保监分局)法院依法规范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法院、市住建局、人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十七、建立常态化清欠机制。健全完善建筑业企业账款清欠常态化机制,全面排查政府投资、国有投资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价款和其他账款,督促及时支付无争议的工程欠款。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要带头依法履行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强化合同履约行为检查,严肃查处承发包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杜绝霸王条款、隐性拖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化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精神,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帮助建筑业企业解决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起草了《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若干意见》制定背景

随着国家“放管服”的进一步深化,建筑行业打破了区域性限制,所有施工企业不需备案就可以进入我市从事建筑行业,对本土建筑企业冲击较大。我市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整体偏低、融资困难、人才流失、市场竞争力不强等,不仅造成本地建筑业产值和税收流失,同时也影响了我市建筑企业开拓高端市场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制约着全市建筑业稳定高质量发展。因此,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帮助解决建筑业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若干意见》。

二、《若干意见》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若干意见》起草的主要依据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文,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修改。于7月28日至8月28日期间在“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征求市级有关18个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建筑业协会等意见建议,通过以上途径,累计收到12家单位(团体)29条意见建议。分别于8月18日和10月26日,在市政府召开支持建筑业企业做优做强的会议上,汇报《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会议提出的问题要求再修改完善,最终综合市直等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建议,兼顾建筑业企业反映突出且集中的意见诉求以及我局有关建筑业发展的工作思路,我们对有关条文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若干意见(讨论稿)》。

三、《若干意见》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重点围绕解决建筑业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短板,在回应企业诉求、提供政府服务上提出了6个方面17条措施,重点内容如下:

(一)解决企业项目承接难问题。业务承接是建筑业企业生存之本,也是当前企业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在全市开展央企、国企和本市优质建筑业企业联合体投标试点,在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电力、城市更新等专业领域及国有投资项目推行“联合体”招标。

(二)解决企业培育壮大问题。一是实施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服务工作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示范企业可优先参与市、省以及国家级各类试点及创优评杯,可减免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为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实施差异化管理。二是发展一批在智能建造、绿色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领域走在前列,具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发优势的钢结构、装饰、智能化、古建筑等专业生产型企业,在此基础上培育认定一批建筑业领域创新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入选建筑业示范企业,并支持申报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是开展资质审批延伸服务。支持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晋升特级资质,制定升特企业“一企一策”,对升特企业定期联系和服务指导。鼓励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股权改革方式与国有企业开展合作,支持企业将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转移至市内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合作设立的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申请市级权限内施工总承包和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解决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问题。一是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开展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推广整体厨卫、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等技术应用。严格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加大绿色建材、绿色技术、绿色工艺应用力度,大力推广墙体保温隔热技术,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绿色建材。二是推进企业科技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研发载体。三是加快建筑人才培育。大力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推行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建筑业示范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中小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解决企业走出去发展问题。加强市外承包工程政策支持,对我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市外工程项目,在企业资质申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衢江杯”等市级以上评选考核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

(五)解决为企业降本减负问题。一是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按规定退还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对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落实有关薪酬分配指引,严格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准予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二是持续优化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拓宽金融渠道,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贷款增信支持。对符合条件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对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但暂时有困难企业提出一些保护性要求。三是加大发债融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发债难度和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建筑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后备资源库。四是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全面落实保证金制度改革,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明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付款节点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全面落实“一地一开户,全市通用”的管理制度,优化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业务流程,精简业务资料。

(六)解决企业经营风险和清欠账款问题。一是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在人工费和主材价格方面明确了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合理分担范围,提高施工企业共同应对当前经营风险的能力。针对部分房产企业出现的不规范经营事件,按照国家“三保”要求,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切实维护施工单位合法利益。二是建立常态化清欠机制。落实清欠清理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政府投资、国有投资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价款和其他账款,督促及时支付无争议的工程价款欠款。同时,强化合同履约行为,严肃查处承发包双方“阴阳合同”签订行为。

供稿:政府法律事务处

校对:甘睿、江玥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