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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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来律师

“年龄不是违法的理由。”

今年6月,上海的陈先生停放在小区内的摩托车,被一位六旬老人故意推倒损坏。当事人陈先生告诉记者,经鉴定,摩托车损失达16000元。他坚持诉讼,于今年9月在法院立案,本案将于12月初开庭。

据陈先生介绍,该老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她的儿子为刑事责任人。“老人有一个儿子,但我没有收到任何道歉,也没有联系方式。”陈先生说,“事发后,我和民警一起去老人家,老人承认是自己推倒的摩托车,还让我滚。”

该事件经网络发酵后,陈先生受到舆论压力,如今已搬离该小区。但他认为,老人应当对其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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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视频截图

以下是陈先生和记者的对话信息:

1.陈先生是湖北人,24岁,目前在上海工作。有一辆摩托车,周末偶有骑行,平时停放在小区内。摩托车型号为KTM-rc390,落地价格约6万元,重量一百多公斤,不用大力很难碰倒。

2.6月25日当天,陈先生刚搬到该小区,发现摩托车被人损坏。通过监控录像发现,一位老人故意将车推倒。附近居民表示是住在1楼的老人所为。

3.推到摩托车的老婆婆是上海本地人,居住在拆迁补偿的房屋。她有个儿子。

4.陈先生在发现老人推到摩托车之后,很生气,选择了报警。但警察希望我能够走保险,不过陈先生不想自认倒霉,当即表示不接受。

5.6月27日,陈先生在民警的陪同下来到老人家中,老人承认是自己推倒的摩托车,但态度非常恶劣,直接骂:滚。

6.报警后的5个月内,当事老人的监护人从未联系陈先生,陈先生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道歉。所以陈先生表示,假如对方态度诚恳,真诚道歉,也许会接受协商调解。可面对这么恶劣的态度,必须坚定地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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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图/受访者提供)

在陈先生提起诉讼后,多次被驳回,9月初在法院成功立案。而那位老人做了精神鉴定,鉴定机构结果显示,“老人没有精神疾病,行为能力受限,但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她的儿子为刑事责任人。

“报警之后,我前往4s店做定损,有两个部件难以判定。8月2号出了结果,定损为7000多元,有几个部件没有写上去。而后,在民警的陪同下,我们到4s店请专业技师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损失16000多元。”

“我最新的民事诉讼中提到的赔偿金额,只有车辆损失费,并无交通费、误工费、车辆折损费等。对于我来说,赔偿不是最终目的,希望法律能够给我一个说法。老人既然推倒了车,就应当对此负责。”

陈先生如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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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在网上爆出后,陈先生表示受到各种舆论压力,有支持的,也有言语攻击的。有人认为对于一位老人,不应该如此计较。陈先生表示因为此事,精神压力很大,一度失眠睡不着,如今已搬离该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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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民事角度: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刑事角度: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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