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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被告的调解意见,愿意给被告一个月的宽限期”。近日,安福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

案件详情:2021年11月,小王(男,9岁)骑二轮自行车与刘某骑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5天,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花费医药费32000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8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双方因赔偿款一事协商未果,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及其父母支付各项损失共计95000元。

承办法官经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得知小王是刚满9岁的未成年人,其骑行的自行车是在家人未注意的情况下,悄悄从家中开出来的。考虑到小王系未成年人,且小王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于是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特别分析了小王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小王的父母也意识到孩子交通规则意识淡薄,确实存在较大过错,其作为家长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见小王及其父母的认错态度较好,表示谅解被告的行为,最终同意被告提出的调解意见。

法官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法官提醒:城市道路路况复杂,未成年人对危险的反应能力及应对能力较弱,作为父母要履行好监护责任,不要让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自行车上路,不要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一定要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避免孩子因在上路骑行时追逐打闹、乱闯红灯、随意拐弯、车速太快刹不住车等造成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