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彩礼”系中国传统观念中对于婚姻嫁娶的一种风俗习惯,即婚约的其中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以达到婚姻缔结的目的,属民间订立婚约的形式之一。彩礼性质上属于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当婚约解除时,所附条件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其婚约财产关系也就失去了存在基础,赠与人可要求返还婚约财产。
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婚姻纠纷,彩礼的返还问题往往成为当事人矛盾的激化点,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当事人家庭的稳定,还会加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以司法促普法,推进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形成。
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情形,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金额可以做出以下不同的处理: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居住生活的,因彩礼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婚约解除,应当予以返还。二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双方虽已结婚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这两种情形下双方合意离婚,彩礼赠予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应当判定酌情返还部分彩礼。三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民俗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应当判定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四是双方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综上,婚约财产的返还,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应当以双方缔结婚约为前提。只有认定属于彩礼的范畴,才能按照法律规定分不同情况就彩礼的返还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