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酒后拿废铁去女子经营的回收公司变卖,看女子一人,居然意图发生关系。

黄某某系壮族人,没有上过学,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农民。这天晚上,黄某某独自一人在家喝酒,喝后,黄某某想起家里有废铁,于是拿着废铁去附近的废品站变卖。

黄某某拿着废铁来到被害人韦某某经营的回收有限公司。双方称好废铁后,韦某某给了黄某某钱。可是雨越下越大,黄某某只好留在店里躲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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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四处观察,见店里只有女老板韦某某一个人,又值深夜、雨夜,黄某某遂产生了奸淫的想法。

随后黄某某趁被害人韦某某不备之际,强行将被害人韦某某推进房间按倒在床上并扯下裤子,欲强行发生性关系。

韦某某一直强烈反抗并大声呼救,幸好,有人及时赶到,阻止了黄某某的行为。(案件来源:12309检察网)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黄某某的行为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黄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等等。

本案中,黄某某利用身为男子的优势条件,用力量压制韦某某反抗,强行将韦某某推进房间按倒在床上并扯下裤子,违背了韦某某的意志,使用了暴力手段,意图发生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黄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幸好有人及时赶到,黄某某的行为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强奸一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黄某某未遂,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黄某某的处罚是否合理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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