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男子酒后到足浴店要求女技师提供“特殊服务”,遭到拒绝,男子不依。足浴店店长吴某过去安抚男子,万万没有想到,男子竟然将吴某推倒,用刀捅刺吴某。随后吴某被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吴某四十多岁,为人和善,与前妻生有一女,女儿十四岁,患有抑郁症,父母六十多岁,父亲残疾又中风。吴某家属认为足浴店的安保缺失,社区保障措施不全,要求足浴店的老板和房东出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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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喝了点酒,就不知道天高地厚,以为全世界都是他的了,竟然想为非作歹,最终闹出人命,这样荒唐残忍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对于动辄用刀捅人的突发事件,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往往是不确定的,无论是造成轻伤、重伤还是死亡结果,均在行为人的故意之中,因此应当以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造成死亡结果发生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醉酒男子持刀捅刺他人,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泄愤型、谋财型、复仇型、情欲型和其他类型,动机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醉酒男子的犯罪动机恶劣,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要被判处死刑。

醉酒不是行凶男子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理由。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人在醉酒前不仅能够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和饮酒程度,而且能够预见、应当预见,甚至已经预见到醉酒后可能会实施危害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醉酒不是罪轻的理由。

醉酒男子与被害人的矛盾不是由私人纠纷引发,被害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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