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恶了!”上海一男子借送女同事回家之际,不顾女同事反抗,强行对其进行猥亵。因涉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每个人走入社会之后,不可避免要跟各色人等打交道,除非是自由职业者,否则一般都会有同事。所谓同事,究其字面理解,就是一起共同做事的人,是除了亲人、朋友之外,我们可能接触最多的人。在一些人员流动比较少的单位,同事可能是我们人生中相处时间最多的人。所以,对于这样的关系,还是需要慎重维护。

可是男子冯某却不这样想,出生于1992年,陕西城固县人,初中毕业后就外出打工了,后来到上海一家企业上班。

一天晚上,公司一帮同事在外面搞团建,冯某和女同事李某某都参加了。下班后,大家先到一家饭店吃饭,然后又去唱歌,一直玩到了凌晨时分,大家玩得都很开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片来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结束时,冯某自告奋勇,主动请缨要送李某某回家。由于时间已经很晚,女孩子一个人打车感觉不安全,冯某又是同事,所以李某某没有迟疑就答应了。

冯某开车将李某某送到她的小区楼下,下车后,李某某客气地跟他打了招呼,让他也早点回去休息。可是冯某却以不安全为由,非要送李某某上楼。考虑到夜已深,且自己跟冯某就是普通的同事关系,这么晚了让冯某到自己房间不太合适,而且冯某的样子让人感觉他的动机不单纯,所以李某某委婉地拒绝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片来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可是冯某却不依不饶,在楼道处不断纠缠李某某,然后竟然开始强吻李某某,并动手动脚。李某某被吓得大声呼救,并动手反抗冯某。由于力气没有冯某大,李某某的反抗没有效果,反而激起了冯某的进一步行动,他将李某某强行拖到地下车库,强行对李某某上下其手,进行猥亵。

后来小区保安听到李某某呼救声赶至现场,强行将冯某拉开,冯某趁机逃离现场。李某某报案,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有李某某的陈述、保安的证言、事发现场的监控,这些都可以证明冯某对李某某进行猥亵的事实,所以冯某到案后也无法抵赖,交代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照上述两个法律条文,猥亵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如果是,则构成犯罪,如果不是,则是一般的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

本案中,冯某违背李某某的意愿,在其反抗后,又强行将其带至地下车库进行猥亵,所以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猥亵犯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冯某无视法律规定,为满足一己欲望,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他到案后如实供述问题,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