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目前,北京、天津、安徽、四川、海南等地均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应先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许多地方的股权转让中,完税手续已经是工商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于是,便有人通过只签合同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方法来逃避缴纳税款,这种操作是否具有可行性呢?本文通过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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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案例|困扰:

2020年1月1日,张三出资600万元至A公司,占有A公司60%的股权。

2022年8月1日,张三与李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将所持A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款为1000万元,第一期500万元于2022年9月1日支付,第二期于工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支付。

2022年9月1日,李四支付了500万元股权转让款。

2022年9月30日,因李四计划将股权直接转卖给王五,遂要求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支付了剩余500万元股权转让款。

问题: 在未做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张三是否可以避免交税?

案例|解读: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按盈利的20%缴纳,印花税由双方按转让合同金额的0.05%缴纳。

印花税方面,税基是转让合同金额,税率是0.05%,转让方与受让方均需要缴纳。本案中双方应分别缴纳印花税1000万元*0.05%=0.5万元=5000元。相比1000万元的标的来说,5000元显得微不足道,当事人没有规避的强烈动机,本文就不再花篇幅考虑印花税的问题了。

个人所得税方面,转让方的盈利是由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计算得出的。本案中,张三需要交的税是(1000-600)*20%=80万元。

转让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并不是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产生的,而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支付价款、实际享受股东权益时产生的,并且以上述事件较早发生者作为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也就是说,先支付价款的,纳税义务就在支付价款时产生,股权转让协议先生效的,纳税义务就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时产生,其他情形类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的股权转让协议先生效,在协议生效的2022年8月1日,张三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并且是在张三未收到款的情况下就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虽然不尽合理,但目前就是这样规定的。

因此,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转让方纳税义务的产生,张三并不能避免交税。

另需要说明的是,李四作为价款支付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未代扣代缴的,可能会被处以应代扣代缴税款50%至3倍的罚款。

提示|建议:

在转让方为个人的股权转让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合理设计合同条款,避免纳税义务过早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及时申报纳税。受让方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法规|依据: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刘旭旭

20221210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商事诉讼仲裁、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投融资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