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完酒骑电动自行车到底算不算酒驾?”天津,宋某喝完酒骑着电动自行车在路上和行人发生过你碰撞,双方受伤。附近交警对宋某酒精检测发现含量为209mg/100ml,司法鉴定所对电动自行车鉴定后认为属于机动车,后警方认定宋某因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宋某也被检察院起诉至法院。一审认定宋某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期间检察院撤回抗诉。(来源天津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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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律

一般来说,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无罪的情况比较少,而这个案件就是比较特殊的情况。检察院说有罪,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还不服提出抗诉。所以这个案件是存在争议的。

对于因醉驾导致的危险驾驶罪,需要司机对这种违法行为具有明确的认知,也就是说要求司机知道自己是在酒后开车,而且也要知道自己开的是机动车。

我国《道交法》明确规定,普通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但是宋某骑的车却被认定为电动车,原因就在于宋某骑的车超过电动车标准的车,是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指标的。那么问题就来了,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超出标准的电动车就是机动车,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宋某就被认定为犯罪,可能有些不妥当。

因此,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机动车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素。根据规定,非机动车是至以人力或畜力驱动,或者虽然有动力,但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国家也有规定,电动自行车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趋断出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kw。

虽然在本案中,宋某骑的电动车确实是超过上述国家标准,但是我们不能认为法律就是非黑即白,不能认为既然宋某的车不是非机动车,就必然属于机动车,从而给宋某定罪。这是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要求的。

再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有人开着报废汽车,而这个车还少个轮子,这样的车当然不符合机动车的标准,但我们不能说这属于非机动车吧,更不能以此来逃避刑事责任。

除了上面的原因外,宋某最终无罪的原因还在于他完全不知道自己买的电动车是超过标准的。在整个过程中,宋某都反复强调自己是正规渠道购买,也在非机动车上行使,也不知道这车属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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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这个车如果认定为机动车,是完全超出了宋某的正常认知的,他是完全不可能通过正常的社会认识去了解这个车居然是机动车。认定醉驾的危险驾驶罪至少需要司机知道骑的车属于机动车,而这种判断必须要以普通人的生活经验来判断。既然宋某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那自然是不能以此来定罪。

法律是理性的,但不是冷酷的,规定如何处理就必须严格执行,没有规定,就不能随意扩大,否则就让人惧法,发生执法随意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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