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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潢川县检察院诉被告潢川县某局怠于履行职责一案在潢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潢川县检察院检察长曾春丽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潢川县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并认真履行判决内容坚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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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2021年10月,县内部分乡镇存在个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并将私自屠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运送至市场进行销售的情况,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潢川县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5日向潢川县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对辖区内的生猪屠宰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并要求该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书面回复县检察院。

2021年12月13日,潢川县检察院收到该局回复,称已采取措施打击辖区内的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并将持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行动。潢川县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中发现,部分乡镇仍然存在私屠滥宰的情况,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潢川县检察院认为,该局履行生猪屠宰监管职责不充分、不全面、整治不到位。

2022年10月28日,潢川县检察院向潢川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2月7日,该案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曾春丽检察长宣读了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提出判令被告依法对其辖区内的生猪屠宰活动履行监管职责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围绕县某局是否依法履职的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并对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进行了阐述。最后,潢川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们将以此次庭审为戒,积极履行职能职责,全面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做到举一反三。”该局针对其未依法履职的行为,表示将进行积极整改。

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潢川县检察院检察长积极出庭支持公益诉讼并带头办案已成为常态化,对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办案行为,促进公益诉讼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来源:潢川检察|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综合编辑:潢川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法律顾问:刘耀炳律师(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