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长春,拥有600万粉丝的网红宏某在池塘边钓鱼时,不慎触电身亡,随后,宏某的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21万元。
据媒体透露,2020年9月,时年22岁的网红“五道口宏楠”独自在池塘边钓鱼时,突然倒地不起,当警方到来时,宏某已经不幸去世。随后,公安局出具了一份《非正常死亡户口注销通知单》,认定宏某死亡原因为意外触电。
宏某的家属认为,宏某在此钓鱼,作为建设单位的供电公司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供电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其支付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121万元。

年仅22岁的小伙,却因偶然的一次钓鱼行为丢了自己的生命,实在令人惋惜。但在惋惜的同时,我们还需探讨谁来为宏某的死亡来买单呢?
首先,电力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因公安局的调查情况、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已经能够证明宏某确实系钓鱼过程中不慎触电身亡。
依照法律规定,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严格责任。
所谓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以后,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依据法律规定,都应承担责任。
意思就是说,只要发生了事故,除去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故意的情况,建设单位(受益单位)就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之所以设定“严格责任”在于高压电运营本身虽对社会有益,但该行为具有两面性,人们在受益的同时,其又带给人们极高地危险性,在此情况下,供电公司作为受益单位,就要对危险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本案目前情况来看,宏某死亡的原因系其在钓鱼的时候,因为疏忽大意,不慎触电身亡,这既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也不属于故意而为之,所以,无论如何,供电公司都无法脱责了。
但是,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不意味着供电公司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本案需要查明2个问题:1.高压电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建造?2.鱼塘周边是否有安全警醒标志?
如果供电公司在标准、提醒义务上已经尽到管理之责,那么,供电公司属于“无过错担责”,需要承担的责任相对会较小。反之,如果高压线本来就不够规格或者现场无指示牌的话,那么,供电公司的责任就会较大。
其次,鱼塘管理者是否应当担责?
《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鱼塘作为一个相对公开的场所,同样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来推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依旧需要查明以下三种情况的原委:
其一,对于宏某的到来,鱼塘管理者是否知情?若知情,其是否已尽到提醒义务?
其二,鱼塘周边是否设置了围栏、警示牌等禁止垂钓标识?
其三,宏某前来垂钓,鱼塘管理者有无收费行为?如果宏某向鱼塘管理者缴纳了“钓鱼费”,那么,二者则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鱼塘管理者有责任保证垂钓人的生命安全,现宏某死亡,鱼塘管理者的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综上所述,如果鱼塘管理者主张自己无责的话,则需要提供上述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否则也要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一点,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常熟悉“高压线下禁止垂钓”这一基本常识,但其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由于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导致触电受伤,其亦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但是,池塘管理者、供电公司、宏某分别需要承担多少责任,还需要法院进一步查明三者的侵权责任的大小,待相关部门核实清楚后,会 依据责任比例做出最后的划分。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你认为这事儿与供电公司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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