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某酒店发生一起恶性案件,一名刚满15周岁的初三女生,在酒店内与社会上的男子喝酒后,疑似被三人侵犯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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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地位于仪陇县土门镇东方明珠大酒店,据悉,遇害女孩何娟(化名)是土门初级中学的一名初三学生,其母亲因癌症去世后,父亲为了生活外出打工,何娟作为留守儿童在家,平时主要由爷爷照顾。

网传信息显示,事发时间为11月底的一个周末,被害少女在酒店陪社会人士喝酒后死亡,实际情况并不只是喝酒,还疑似涉及性侵,被害女生亲属称,有三名嫌疑人事后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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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酒店工作人员回应称确有此事,但具体案情要向警方了解核实。

仪陇县一名老师透露,此前不久,他所在的学校领导向老师们口头通报了相关信息,只告知了女生因和社会人员交往,疑似性侵后死亡,但没有透露具体原因,目前学校要求老师们教育管理好班上的学生。

当地警方回应称,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具体案情以通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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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此案仍在调查中,最终该如何定性还无法确定,但根据校方、酒店方和警方透露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个关键信息:(1)何娟母亲去世,父亲在外打工,平时由爷爷照顾;(2)何娟死亡时15周岁,是当地中学初三女生,死亡时间为周末;(3)何娟是酒后在酒店房间身亡;(4)有三名嫌疑人涉案。

2.通过以上4点关键信息,我们探讨一下本案的法律问题:

(1)何娟作为未成年人,其死亡责任由哪几方承担?

首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酒店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应当询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本案中,何娟是未成年人,且是初中生,案发酒店有没有履行上述法律规定,需要仔细调查,若没有就属于民法上的过错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何娟刚满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何娟是学生,但案发时为周末,何娟遇害地点不在学校,因此学校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但即便如此,校方仍应该吸取教训,加强学生管理,正确教育引导,防止学生和社会闲杂人等交往,做出与身份不符之事。

最后,何娟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亲,但因其父在外打工,平时主要由爷爷照顾,若是爷爷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何娟不幸身亡的,也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此外,对于三名嫌疑人的法律责任,目前笔者觉得大概率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多数人认为的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三名嫌疑人目前性别还未知,但不论是男是女,都可以构成此罪,若是存在两名以上男子轮流侵犯的,还需加重处理,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即便不是轮流实施,若是因性侵行为导致女孩身死的,也属于此罪的加重情形,至少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具有2人以上轮流实施或致人重伤后果的,基准刑就是10-13年,若是同时具有多款情节,还可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注意!若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还要从重处罚,《指导意见》明确,此种情况可以增加准刑的20%以下。
也就是说,只要警方确认何娟是被性侵致死,起步量刑就是10年以上,而且还可能同时存在轮流实施的加重情节!

第二种意见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罪主观上是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无论哪种过失,主观上都不存在故意内容。

实际上,即便是强奸致人死亡,其主观上也必须是过失,否则就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要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必须不构成强奸罪。

也就是说,女方当时必须自愿,虽然女孩才15周岁,但已经不是幼女,具有部分性自主权,若是女孩同意此事,则嫌疑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33条,可处3-7年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涉案三人是否违背何娟意志,将成为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

最后,此案也给人以极大警醒,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需要引起各方重视,学校、社会、家庭多方合力,共同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及时关注孩子动向,防止孩子误交狐朋狗友,做出本不该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