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真谛

众所周知,司法是个多义词,有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之分。司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具有历史的、流动的和地域的属性。司法是历史的,因为过去和今天的司法在理念、制度、程序、机构和主体等方面都有本质区别。

司法是流动的,因为司法活动自产生以来,一直都在发展、改革和变化,从不停步。司法是地域的,因为各国的司法制度及其运作都有自己的特色,没有两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及其程序完全相同。

一、司法是施法,施法的真谛在于全面、有效地实施法律

司法的首要职责和基本含义是实施法律,这一点大概没有争议。法律实施包括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司法在法律实施中占据重要位置。常言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需要人来实施的,有法不施,就是有法不依,就等于没有法律,甚至比没有法律更加恶劣,因为没有法律还可以制定法律,而有法不施,不仅等于没有法律,而且等于“忽悠”世人,势必会严重败坏法治的声誉,影响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司法是施法,特别要关注法律的有效实施。也就是说,法律不仅要实施,而且要有效地实施。只有有效地实施,法的功能作用价值才能发挥出来,巩固下来,方能实现立法的初衷。

法律有效地实施,是指法律持续地反复地有效实施。施法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甚至前功尽弃。法律不仅要有效于一时,而且要有效于长远。让法律一时有效易,让法律长远有效难。让法律对一事一人单独有效易,让法律对国事国人普遍有效难。实施法律不仅需要激情和热情,更需要耐性和韧劲。从历史上看,许多良好的法律,都是由于无法长期实施而成为废纸,很多不错的法律制度,也是由于不能长期坚持而不了了之。所以,只能短暂实施的法律,不能称为法律,只能短期实施法律的社会,必然是人治社会;而可以长期实施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能够坚持长期实施法律的,才能算是法治社会。

司法是施法,还要关注法律的全面实施。每个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都要依法办事,这样的社会才是法治社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中,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法律,一切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严格遵守法律,并保障和支持司法机关严格公正司法即实施法律。

首先,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是实施法律的关键。其次,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法律的贯彻实施,必须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着力打造法治政府,为公民和社会组织实施法律做出表率。否则,政府有法不依,胡乱作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就会藐视法律甚至违法犯罪,法治秩序就无从建立。第三,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要认真遵守法律,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社会基础。实践证明,法治的基本内容是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高度自治,没有自治基础的法治只能是强制,犹如盖房子没有打地基。第四,司法机关要严格、公正地实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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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是适法,适法的真谛在于统一、公正地适用法律

就是适用法律,也可以说是应用法律。如果说施法的主体是所有社会组织与公民,那么,适法的主体就只能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法之适,首先是适合。即让法律与具体的案件相适合,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的社会条件下,一个案件可能涉及若干个法律规定,此时最适合的法律可能是其中的一个,也可能是其中的几个。

选择最适合的法律处理案件,就是司法人员法定的职责和要求。适法之适,其次是适当。如果说适合是适法的合法性要求,那么适当就是适法的正当性要求。适法只有既是适合的,又是适当的,才能实现司法公正。要做到适法的适当,必须依法、审慎、灵活地运用好自由裁量权。而怎样用好自由裁量权,将是本书反复探讨的问题之一。适法之适,再次是适应。社会矛盾纠纷是纷繁复杂的,而法律无论多么完备,都赶不上社会矛盾纠纷的丰富多彩和发展变化,所谓法有限而情无穷就是这个意思。

这就给适法提出一个问题,究竟是让有限的法律规范适应无限的社会矛盾纠纷,还是让无限的社会矛盾纠纷适应有限的法律规范,这是涉及适法理念的根本问题。一个理念正确且有经验的司法人员,必然选择前者,而一个只知道死扣法律条文的司法人员,可能就会选择后者。

司法是适法,有一个原则需要特别强调,这个原则就是适法的统一性。统一适法包括时间的统一。要坚持在一段时期相对统一或一致地适用法律。法治社会是一个常态社会,也是一个平淡社会,只有保持对法律的稳定适用,才能体现适法的公正,从而避免运动型适法。统一适法还包括范围的统一。让法律在任何地点都是统一适用的,不以案件发生的城乡、区域和远近而有所区别,避免地方或部门保护对公正司法的干扰。

统一更包括适用对象的统一。法律适用绝不因适用对象的种族、民族、性别、贫富、信仰、职业和国籍等不同而有差别,而这正是自古以来适法难以克服的顽症,就连刻意追求适法统一的资产阶级法治,也曾经经历了适法不统一的丑陋历史,如何避免选择性适法,仍然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挑战性课题。我国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既要反对运动型适法,更要避免选择性适法。

三、司法是释法,释法的真谛在于科学、公认地解释法律

法官适用法律,也是解释法律。在当今实行法治的绝大多数国家,法官或法院是解释法律的唯一主体,最高法院释法往往是全社会必须遵从和自觉公认的有权解释。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要让统一的法律适应各地纷繁复杂的情况,适应由10多亿人组成的不同利益群体,适应每年都要发生的1000多万个复杂案件,是非常艰巨的任务。法官解释法律,除了必须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恪守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技术以外,还必须注意联系社会生活实际,了解社情民意,争取自己做出的解释得到社会普遍公认。大体可以说,无论是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解释法律,还是广大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解释法律,都要解决好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做到让人民群众认同,争取让人民群众满意。法官解释法律时,既不能关起门来死扣法律条文,也不能博览群书引经据典,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尽量集中民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对解释法律的参与权监督权,这样才能让老百姓感到司法解释是公正的、好用的,才能取得好的解释效果。

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制定法律时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而司法机关解释法律时没有必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我对此观点不敢苟同。因为从我们多年来从事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经验看,解释法律多听听社会公众的意见,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只会大大提高司法解释的公信和权威,并可以有效防止事前不听公众意见,解释发布后引起公众质疑和炒作的情况发生。

二是做到让立法机关认同,争取让立法机关满意。法律是立法机关代表人民制定的,立法机关对法律的制定背景、准确含义和精神价值等最为熟悉了解,对如何解释法律最有发言权。所以,我国法律规定法律首先由立法机关自己解释,其次才是司法机关在应用法律的过程中进行解释。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机关解释法律,是立法机关授权而为,所以法官解释法律,必须认真听取立法机关的意见,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同。

三是做到让司法人员认同,争取让司法人员满意。司法人员是适用法律的,对于法律有用还是无用、好用还是不好用,他们往往最清楚。同样,对于最高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解释,是有用还是没用、好用还是不好用,他们往往也最有发言权。所以,要让司法解释出台以后能够起到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实践的作用,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得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普遍认同。

四是做到让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利益群体认同,争取让他们满意。司法解释的基本考虑,不是一般性地解读法律、宣传法律,而是解决当事人诉讼到法院的各类案件纠纷。所以,司法解释好不好,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利益群体的感受最直接最深刻。比如,法官对房屋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发生的法律争议的解释,或者对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发生的法律争议所做的解释,双方当事人以及他们背后的利益群体最清楚解释是否合法公正。因此,我们在解释这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时,必须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原则,仔细权衡双方的利益权重,尽量做到不偏不倚,努力找到界分双方利益的临界点和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共同点,从而做出让双方都认同的解释。

五是做到让专家学者认同,争取让专家学者满意。这里的专家学者,广义指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狭义仅指法学专家学者。法学专家是理论工作者,对法律最有研究,也最善于从学理上解释法律,所以,法学专家代表科学。而法官是司法工作者,最了解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所以代表实践。法官在解释法律时注意听取和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有利于在司法解释中实现科学与实用、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总之,不管是独任法官解释法律,还是法院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解释法律,抑或是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都应当坚持以上述各方认同为底线,以上述各方满意为追求。有人可能会说,在这个利益关系复杂、价值取向多元、社会发展快速、立法比较原则的时代,要做到五个认同谈何容易。我也认为要做到确实很难,但我必须说明两点,一是这里的认同是指多数人认同,不是指每个人都认同,就像立法不可能做到每个人都认同一样。二是解释法律是法官的神圣责任,不论多么艰难,这个责任都必须履行。

四、司法是侍法,侍法的真谛在于忠诚、无畏地守护法律

徒法既不足以自行,徒法也不足以自保。法律是国家法治建设取得的制度成果,就像经济建设取得的物质财富和技术创新取得的知识产权一样,这样的“财富”也是需要人看守的。如果没有人看守,法律就可能遭人践踏而一文不值。

中国古代两位最受人崇拜的司法官员——包拯和海瑞,并不在于他们有多高的司法智慧,在我看来,他们的司法智慧与法医学家宋慈差远了,但是他们的名气却千古流芳且会生生不息。其根源就在于其守护法律时表现出来的刚直和无畏平常人难以企及。

包龙图刀斩驸马陈世美之所以成为千古名戏,不是因为陈世美犯下了什么该死的罪行,而是因为如果不是包老爷,天下没有第二个人会以此等生活小节去杀皇亲国戚,包老爷的严刑峻法痛快地宣泄了人民群众痛恨皇帝和官员的情结。

而海大人就更是一个天不怕地不怕被同僚视为偏执狂的官吏,他架起棺材骂皇帝的气派,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虽然他们二位守护的不过是封建王朝的法律和伦常,但是,他们敢于在强者面前坚守法律,敢于为弱者提供法律保护的情怀和胆识,确实令人肃然起敬,绝对是人情社会中的司法人员最难以坚守的美好品质。

每一个中国人都是法律的守护人,法律正是从全体成员的共同守护中获得无比强大的力量。其中,作为适用法律的法官,更是守护法律的直接责任人,要像军人坚守阵地一样守护好法律,要像农夫守护自己的家园一样守护好法律。

五、司法是湿法,湿法的真谛在于持续地湿润、滋养法律

法律之水来自于司法活动产生的潺潺流水。说的直白一点,法律之水的主流来自于司法人员的汗水。因为法律之水并非天降甘露,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生长聚集的。正是法官和法院的司法活动,才构成了法律之水的活水源头。如果没有千千万万的法官立足国情和司法实践,长年累月地从事司法活动,法律就会沦为干巴巴的教条和概念,最终因脱离实际而成为死法。法律的生命是实践的生命,法律的力量是实践的力量,法律的权威是实践的权威,法律之水是实践之水。正是司法滋养了法律,法律才能不断与时俱进。

法律之水还来自当事人的泪水。眼泪是人的真情流露,诉讼当事人对司法的感情是滋养法律的不竭源泉。如果司法判决始终能够做到让违法犯罪者流下忏悔而又感激的泪水,让被害人流下痛快而又感谢的泪水,让人民群众流下满意而又感动的泪水,法律就能如同甘泉一样滋润当事人的心灵,司法活动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司法工作必然能够弘扬法律的权威和力量。如此适用法律,当事人不仅会感到法律是威严的,而且会感到法律是慈祥的。

此外,法律之水最终来自人民群众的口水。这里的口水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当法律是公正的,司法也是公正的时候,人民群众的口水是赞扬的口水,感谢的口水,支持的口水。俗话说,金碑银碑,不如百姓的口碑。民众拥护法律、拥护司法的口水,才能形成法律之水的滔滔洪流。另一方面,民众口水也有两面性,如孟子所言,水能载舟也能覆舟。我的理解是,孟子所讲的水就是民众的口水,他的目的是警告那些执掌国家政权的人,如果不关心民众的疾苦,肆无忌惮地剥削、压迫百姓,百姓就会用唾沫星子把这个政权淹掉。

必须注意的是,在中外法治发展史上,法律之水从来都是清浊相伴的,有的法律之水清如甘泉,有的则可能浊如污水。就司法工作而言,公正司法就是播洒甘霖,恶意司法则是倾倒污水。所以在当事人的泪水中,既有感激感恩的泪水,也不乏窦娥的血泪以及杨乃武与小白菜的泪水,这样的泪水犹如祸水,不仅祸害当事人及其民众,而且祸害统治集团本身,最终会危害国家政权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法官和法院,必须始终坚持廉洁公正司法,不断增多法律的正义之水,防止法律之水掺杂窦娥和赵作海们的泪水。

六、司法是师法,师法的真谛在于虔诚地崇尚、信仰法律

通说认为,法治乃法律的统治。以此类推,法律就是国家和社会的统治者。法律的统治对象是谁?只能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法律怎样才能实现统治?只有获得社会成员的普遍信仰和真诚拥护才行。

所以,在法治社会中,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都应当学习法律,精通法律乃至以法为师。换句话说,法治社会的公民要把法律当作人生的导师来尊重、爱戴、信仰。因为,只有法律才能告诉你有什么权利,什么义务,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也只有法律才能在你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给你以保护和救济。所以,以法为师理所当然且名副其实。只有大家都以法为师,像学生尊敬师长和教徒信仰教义那样信仰法律,法治国家建设才有希望。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就是社会共同体一体公认的核心价值,维护这个核心价值,需要民众发自内心的尊崇。作为从事司法职业的法官和法院,要在崇尚和信仰法律方面做出表率并身体力行。法治社会的公民应当像古人信仰传统社会的核心价值观那样,发自内心地信仰和尊重法律。

我曾经讲过,法治具有三个要件,首先是规律之治。即法治必须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存规律,人与人之间相互和谐关系规律等;其次,法治是规则之治。规则就是规矩,就是底线,就是尺度,所有公民和社会组织都必须按照规则办事,按照规则生活;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法治应当是规心之治。这里的规心,就是心里要有规矩和规则,法治只有进入人的内心,乃至成为人的信仰和信念,才是自省自觉的法治社会。而在这个漫长的社会实践中,作为实践法治的司法,则始终承担着引导法律从外部行为进入内心世界的重任,它是公民走向信仰法治的高速公路,更是从人治社会通向法治社会的现实桥梁,所以,我们必须倍加努力。

作者:胡云腾,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二级大法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本文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组织编著的《司法研究与指导》的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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